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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深交所发布相关指引 严控上市公司资金投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0日 14:59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讯 记者 韩平报道:针对目前市场上不断有上市公司要求利用闲置资金参与新股认购以及市场上重组、利好消息满天飞的不正常现象,深交所日前发布两个信息披露工作指引,对上市公司证券投资行为以及针对市场传闻所作出的澄清公告进行规范。

  深交所称,近期不断有公司提出利用闲置资金参与新股申购以及其他证券投资,为确保上市公司证券投资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上市公司证券投资的决策程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深交所出台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要求上市公司应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和银行信贷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应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相关的内控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应慎重作出证券投资决策,严格控制投资风险。指引还规定了上市公司证券投资需要提交的具体文件、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以及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

  为防范和减少市场传闻对

证券交易的影响,规范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深交所出台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5号———传闻及澄清》。对上市公司与证券分析师和媒体的沟通、保密、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提供信息等行为进行规范。5号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在对传闻调查、核实基础上编写澄清公告,对于相关机构或个人造谣、误导性报道、误导性分析而产生传闻的,公司应在澄清公告中明确表明公司立场和观点,谴责相关行为人,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上市公司认为传闻存在造谣、误导性报道、误导性分析的,澄清公告除在中国
证监会
指定媒体披露外,还应将其刊登于深交所网站(www.szse.cn)的指定栏目。

  事实上,目前不少上市公司重组以及重大股权转让消息,最后总是被事实所证明,但令人遗憾的是,此次指引没有对上市公司掩盖事实的做法提出规范管理意见。为确保证券市场信息的公开、公平、公正地得到传播,交易所方面应对上市公司蓄意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提出纠正措施,对相关披露人应公开其姓名,明确责任。比如上市公司公告称,“经向大股东询问”这一类抽象的用词,可进一步规范为向大股东的什么人询问,或者应由大股东出具相关公函,对传闻给予严肃的回应。

  (敏华/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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