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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二○○六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0日 05:31 中国证券报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股东出席的情况

  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二○○六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7年5月9日上午10:00在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69号人福科技大厦六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股份51,450,8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84%。

  公司已于2007年4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公司二○○六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王学海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全体有表决权的股东记名投票表决并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公司二○○六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2、《公司二○○六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二○○六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公司二○○六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公司二○○六年年度财务决算和二○○七年年度预算报告》;

  6、《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二○○七年年度审计费用》。

  经确认现场投票结果,以上六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的表决结果是:同意51,450,896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通过。

  三、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吴和平律师、温莉莉律师到会做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二○○六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股东大会决议、会议原始资料、会议通知、《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原件备置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供投资者及有关部门查阅。

  特此公告。

  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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