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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之六:公允价值运用没有限制条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0日 05:31 中国证券报

  一种观点认为,新会计准则付诸实施后,公允价值将普遍运用。笔者认为,这是一种有失偏颇的看法。为了与国际准则实现实质性趋同,财政部在制定新会计准则时确实加大了引进公允价值的力度。但在制定新会计准则的过程中,财政部始终坚持既要与国际惯例趋同,又要立足于中国现实的原则。财政部十分清楚,尽管我国的改革开放极大地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但中国依然是个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市场仍处于早期的发育阶段。在这种现实的经济环境下,很多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有时难以取得,或者不能可靠计量。因此,财政部在引入公允价值过程中十分审慎,对公允价值的运用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限制条件。新会计准则凡是规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在行文中都嵌入了一个醒目的“救济条款”或“豁免条款”,即不能获得公允价值信息,或者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仍然采用历史成本计量。这种做法事实上将公允价值的运用范围主要限定在第一和第二层次上,即存在活跃交易市场的,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按市场报价确定,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的,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按类似资产和负债可观察到的市场价格确定。至于第三层次的公允价值,不论采用何种估值模型,除非上市公司能够证明其可靠性,否则,其运用将受到严格限制。在引入公允价值时嵌入“救济条款”或“豁免条款”,堪称是一种制度创新,在倡导会计信息相关性的同时,又最大限度地强调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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