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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业信息隔离监管应强化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7日 08:50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深交所一项研究报告提出我国证券业信息隔离监管应强化 证券时报记者吴清桦 本报讯针对目前证券业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存在弱化倾向,相关业务隔离措施未取得应有监管效果等问题,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联席工作组与综合研究所近日联合推出了研究报告《构建我国证券业信息隔离监管制度研究》。报告认真梳理和分析了我国证券业构建信息隔离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对海外证券业信息隔离的监管及其经验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提出了对我国证券业信息隔离监管规范的建议。 2006年以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复苏,部分证券研究部门和证券分析师在公开场合或以研究报告等形式,披露或透露上市公司未公开信息或不实信息,导致股价异常波动的案例逐渐增多,对市场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引起了市场和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 报告认为,投资研究独立性降低的诱因主要在于利益冲突,但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专门解决证券业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的信息隔离监管制度,这也是致使相关案例逐渐增多的原因之一。 报告称,我国目前市场环境与当时以网络等高科技股为代表的美国股市牛市初期类似———投资研究日益受到各方重视、研究部门地位提升、研究机构定位向内外兼顾或对外服务为主转化、对投资研究独立性和客观性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信息隔离监管规范缺失、对相关部门与人员利益冲突的监管依据不足,监管力度不够。从美国问题爆发的发展历程看,我国当前已经具备了滋生此类大案要案的土壤。信息隔离监管很可能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中的一个薄弱环节,成为助长股市虚假繁荣,影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一个潜在重大风险点。 为此,报告研究了造成证券业信息隔离制度缺失的主要原因,即证券业界普遍将信息隔离和风险隔离两种隔离制度混同,或统称业务隔离的问题,它直接导致了特别针对信息隔离或利益冲突的专门性法律规范缺失。这一方面使监管者常常处于实质“无法可依”的境地;另一方面使被监管者或者因法律界定不明而无所适从,或者为其钻法律空子逃避监管带来可乘之机。 为促进我国证券业信息隔离监管制度的尽早建立,报告分析了建立这一制度的基本前提及其根源,并考察了美国、国际证监会组织、日本、英国和香港2002年以来的立法经验,提出了以下观点:一、明确信息隔离、风险隔离和业务隔离三者内涵及区别,是建立有效信息隔离监管制度的基本前提;二、利益冲突,特别是证券分析师与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信息隔离制度产生、存在和不断发展的根源;三、海外信息隔离监管制度发展历程及其经验为我国提供了可资的借鉴;四、信息隔离监管规范是我国证券业构建信息隔离监管制度的基础,也是信息隔离监管制度得以体现和贯彻的基本载体。 对于我国应如何制定专门性信息隔离监管规范,报告提出了以下建议: 1、名称。报告建议规范采用“处理证券投资研究利益冲突指引”等突出“利益冲突”的名称。这样一可便于理解并避免概念混淆,二能够突出问题根源与实质,三可以全面拓宽传统信息隔离的监管范围和监管手段。此外,该类名称也比较符合现阶段国际相关立法潮流。 2.基本框架和具体条款。报告建议可参考香港经验,即以国际证监会组织八项原则为基本框架;对每项原则下的具体条款,可综合借鉴各国规定的主要内容,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3.规范宽严尺度。通过对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信息隔离监管规范的比较研究,报告按照规则严格程度由高到低的标准,将各规范制定机构进行了排序,依次为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日本证券业协会、香港证监会、国际证监会组织、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在我国相关规范宽严尺度把握上,根据目前国情,建议其严格程度可介于日本和香港之间。 4.立法技术。为避免照搬国外条文,报告从“怎样立”角度,对香港、日本、英国等地区和国家立法过程和立法技术进行了重点考察,指出海外国家与地区科学严谨的立法程序和细致规范的立法操作,及其在规范制定前对实际情况的调查摸底和规范实施后适用情况的跟踪改进经验,十分值得借鉴。以香港为例,香港证监会有关规则从启动到实施,整个立法过程历时约1年零5个月,其对实践情况的问卷调查,对草案的意见征询和总结,及将相关情况及时予以公布的做法,值得参考。另外,英国监管部门通过专门咨询机构考察规则适用情况,并据此确定是否修订规则的做法,也颇具借鉴价值。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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