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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颁布行政处罚听证新规 4月18日起施行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7日 06:41 新京报
对个人处罚5万元以上或对法人组织处罚30万元以上可要求组织听证 本报讯(记者 张慧)证监会昨日在其官方网站披露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该规则自2007年4月18日起施行。这是继去年10月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设立以来,证监会在行政监管体系方面的又一重大举措。 按照目前的监管3体制,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案件,在稽查部门完成调查后,将交由专职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审理,行政处罚委员会由主审委员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根据法律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主持听证,然后由处罚委员会合议作出决定。 2002年,证监会制定了行政处罚听证试行规则。本次新规则实施后,试行规则同时废止。 新规中明确,对个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以上证监会应安排组织听证。证监会应安排听证的情形还包括:责令停止发行证券;责令停业整顿;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以上等。 规则明确,当事人在听证中,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和提出新的证据;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双方可以就案件事实相互进行质证,并均可向证人、鉴定人发问。 ■相关新闻 原中油龙昌董事遭8万元处罚 本报讯(记者 张慧)就在行政处罚听证规则正式在证监会网站上发布的同日,新规之后的第一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也对中油龙昌董事兼财务总监王启军发出。 经调查,证监会认定王启军在中油龙昌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期间,对该公司2004年半年度报告中涉及的虚假陈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依据原《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拟对其作出警告并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证监会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限令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证监会领取上述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王启军对证监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证监会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 如果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证监会将根据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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