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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规范行政处罚听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7日 03:19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 敖晓波)为了规范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证监会昨天下发了《行政处罚听证规则》,并宣布从发布之日起实施。这是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去年10月份设立以来在行政监管体系方面的进一步完善。

  按照新的监管体制,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案件,在稽查部门完成调查后,将交由专职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审理,随后再由主审委员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根据法律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主持听证,然后由处罚委员会合议作出决定。

  新规则中规定了几种可以要求听证的情形,即

证监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以前,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则组织听证:其中包括责令停止发行
证券
;责令停业整顿;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期货业务许可;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对个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以上等六项主要内容。

  听证还将依法实行回避制度。如果即将被处罚的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不要求听证的,也可以在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证监会应予以采纳。

  在整个听证的过程中,听证主持人有权对听证参加人不当的辩论内容及行为予以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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