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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交易所驻华机构管理办法拟出台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6日 06:57 新京报
首代需证监会批准,纽交所和纳斯达克有望率先设立 本报讯(记者 张羽飞)境外证券交易所在华设立代表机构不久将成为现实。昨日,证监会下发通知,就《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要求社会各界在5月10日之前反馈意见。 《管理办法》指出,境外证券交易所只能申请在华设立一家代表处,而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必须与中国证监会签订了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且设立年限在20年以上,且财务状况良好的证券交易所才能具备申请的资格。 同时,该办法显示,证监会将对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处施行监管及审批,包括代表处的设立、注销及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都需得到证监会的批准。 此外办法还要求,代表处每年须向证监会上报年度工作报告和年报,以及在其交易所上市的中国公司情况。此外,对中国上市公司进行重大处罚时,应及时向证监会通报。 目前尚没有一家境外证券交易所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纳斯达克之前已在中国设立非机构办事处。去年12月15日,在中美首次战略经济对话中,财政部部长金人庆表示,中美双方同意纳斯达克和纽约交易所在华设立代表处。 业内人士表示,目前海外证券交易所迟迟未设立办事处就是在等待相关管理办法的出台。 证监会副主席屠光绍今年曾表示,在该办法颁布施行后,纽交所和纳斯达克方可根据这个办法向监管机构提出设立驻华办事处的申请。 纽交所和纳斯达克高层本月到访北京时也表示,目前正为设立中国办事处进行准备。 相关报道: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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