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境外证交所设点将有新规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6日 02:15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 敖晓波)为规范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证监会制定的《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将于今天正式发布,并公开征求意见。中国证监会未来将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依法对代表处进行审批和监管。 申请设立代表处的境外证券交易所(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包括申请人设立20年以上,财务状况良好,且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与中国证监会签订了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 对于代表处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该办法中也有明确规定,首先必须经由证监会审批。此外,首席代表应当具备熟悉中国金融法律、法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或经济工作10年以上,在最近5年内至少有3年以上从事中国业务的经历,品行良好。首席代表不得由其总部或地区总部人员兼任,也不得在中国境内任何经营性机构中任职。 为便于监督和管理,办法还规定,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不得与任何法人或自然人签订可能给代表处或其交易所带来收入的协议或合同。与此同时,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虚假推介,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其他机构谋取利益。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办法实施以后,证监会还将依法对代表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或非现场检查,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证券交易所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均要参照本办法办理。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