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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4日 05:45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诉本公司贷款案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于2006年12月18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07年3月17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7)丹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相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 被告: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升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安徽裕中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起因 2005年12月29日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分别为人民币420万元、美元136.6万元,期限为2005年12月30日至2006年11月29日。升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裕中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诉讼请求 ⑴、请求判令被告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偿还贷款本金420万元,利息67,671.45元;外币贷款美元136.6万元(折合人民币10.784,570元),利息22,871.73美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5,232,813.76元。 ⑵、判令被告升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裕中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⑶、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1、被告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人民币420万元及利息67,671.45元。 2、被告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美元136.6万元及利息22,871.73美元。 3、被告升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被告安徽裕中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67339元,财产保全费150520元,由被告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升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安徽裕中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有影响。 二、大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借款合同案 大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17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亿元。2007年4月9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大民合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起因及诉讼情况,相关信息已刊登在2007年2月15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1、被告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亿元。 上述款项如逾期给付,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最高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被告升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的上述款项在最高额保证范围(累计1亿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0520元,由被告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有影响。 三、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它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起诉状。 2、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丹民三初字第1号]。 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大民合初字第392号]。 特此公告。 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7年4月23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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