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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指期货推出前股指还将大震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4日 00:00 北京晨报

期指期货推出前股指还将大震荡

  期货试行办法公布实施股指期货推出渐行渐近

  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4月15日实施之后,证监会又于4月22日正式公布实施《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及《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同时,中金所副总经理胡政也表示,股指期货顺利推出的各项工作已基本准备就绪,法律法规和实际组织准备等工作都已进入扫尾阶段,剩下的只有市场拿什么心态来迎接股指期货的推出了。

  三办法圈定期指准入对象

  《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主要是明确期货公司作为金融期货交易所全面结算会员和交易结算会员,从事金融期货结算的业务资格和业务规则。试行办法还对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的取得与终止,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对非结算会员进行金融期货结算的业务规则作了系统的规定。试行办法着重考虑资金实力雄厚、风险管理经验丰富、运作规范的期货公司成为全面结算会员,同时,让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和风险管理经验、运作较为规范的期货公司成为交易结算会员,承担自身的结算风险。其余规模较小、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有限的期货公司取得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只能代客交易,不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通过多层次会员结构,分级承担和化解风险。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主要规范证券公司从事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条件和业务规则。对证券公司申请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条件和材料、业务范围和规则、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作了基本规定,明确证券公司主要职能是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并提供相关服务,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经手客户保证金。期货公司负责股指期货代理交易及对客户进行风险控制。客户资金纳入统一的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体系。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立足于投资者利益保护,以保障市场平稳运行、加强风险防范为指导思想,明确了期货公司各项风险监管指标要求,以及期货公司不符合指标要求的监管措施。试行办法规定了期货公司各类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强化了净资本指标报送过程的责任追究,强调信息披露及时性;明确了各项监管措施以及期货公司资本补充机制,规定期货公司可借入次级债务补充净资本。

  市场将考验投资者心态

  针对胡政所称的第三个准备,即市场对股指期货的准备工作,很多的市场人士均认为,这实际上早已经开始。2月27日和4月19日的两次单日暴跌,已经让投资者充分认识到期指背景下股市剧烈震荡的风险,而这种震荡在今后的一段时期内,尤其是在股指期货推出前还将不断出现,足以让投资者提前积累应对股指大幅波动的经验,从而锻炼好自己的心态。

    晨报记者 汪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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