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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裁定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3日 05:35 中国证券报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诉讼事项的裁定情况

  2007年4月18日,公司接到由子公司东莞市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来以下传真:

  1、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通化中院”) 2007年4月17日民事裁定书(2006)通中执字第70号,裁定:将广东省东莞市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华地产”)所有的座落在东莞市东城区南侧面积9185平方米,地号(2005)第特357号等三处土地予以查封。

  2、通化中院2007年4月6日民事裁定书(2006)通中执字第70号,裁定:提取被执行人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在广华地产应得利润33,495,176.37元。

  3、通化中院2007年4月5日民事裁定书(2007)通中执监字第7号,裁定:驳回第三人广华地产的执行异议。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及说明

  (一)基本情况

  1、2005年11月10日,因借款合同纠纷,中国工行银行辽源市分行(以下简称“辽源工行”)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起诉后,裁定对本公司财产诉讼保全,冻结公司拥有的广华地产51%的股权等,价值1亿元的资产。该事项于2005年11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临时公告予以披露。

  2、2006年1月17日,因案件实际需要,省高院做出裁定,解除对本公司所有价值壹亿元财产的诉讼保全,同时解除对本公司拥有的广华地产51%股权等价值1亿元资产的冻结。该事项于2006年1月26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临时公告予以披露。

  3、2006年8月14日收到省高院于2006年2月17日做出(2005)吉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本公司于该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辽源工行贷款本金8,610万元、利息1,390万元(利息暂计至2005年12月31日,此后新孳生的利息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判令该案件受理费51万元、财产保全费50万元由本公司承担。

  4、2006的10月24日,公司分别收到省高院于2006年10月16日签发的(2006)吉执字第46号“指定执行裁定书”和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3日签发的(2006)通中执字第70号“限期执行通知书”。“指定执行裁定书”裁定,申请执行人辽源工行与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通化中院执行。通化中院向本公司下达“限期执行通知书”,裁定本公司履行(2005)吉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做出的判决。

  5、2006年11月2日,通化中院做出裁定,对本公司持有的广华地产51%的股权、红利进行续查封。

  6、2006年11月21日,通化中院做出(2006)通中执字第70号民事裁定,查封本公司在辽源市得利纤维制造有限公司97.26%的股权及红利。

  7、2007年3月16日,通化中院做出(2006)通中执字第70号民事裁定,查封本公司拥有的座落在辽源市东吉街中江大厦7层面积9629.18平方米的房屋。

  8、2007年3月26日,收到通化中院于2007年3月21日做出的(2006)通中执字第70号民事裁定:禁止本公司提取和禁止广华地产向本公司支付已到期的利润33,495,176.37元,责令自接到其裁定书7日内向辽源工行支付上述款项33,495,176.37元,逾期不支付通化中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广华地产对通化中院做出的上述裁定不服,向通化中院提出异议:公司经营所得的利润,在没有股东会做出分配决议的情况下,其所有权仍归该公司,法院责令广华地产向申请执行人辽源工行支付该利润,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撤销通化中院于2007年3月21日(2006)通中执字第70号民事裁定。

  通化中院2007年4月5日民事裁定书(2007)通中执监字第7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之规定,做出裁定:驳回广华地产的执行异议。

  9、2007年4月5日,通化中院向本公司下达通知书(2006)通中执字第70号,限本公司于2007年4月25日前履行(2005)吉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的债务,如到期不履行,该法院将依法评估拍卖其已查封的,本公司拥有的座落在辽源市东吉街中江大厦7层面积9629.18平方米的房屋。

  10、通化中院2007年4月17日民事裁定书(2006)通中执字第70号裁定:

  (1)将广华地产所有的座落在

东莞市东城区南侧,面积9185平方米,地号(2005)第特357号土地予以查封;

  (2)将广华地产座落在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路君豪商业中心,106号铺位5057.94平方米,东城2123152号房屋,202号铺位,面积514.22平方米,东城2124080的房屋予以查封;

  (3)限广华地产在2007年5月10日前将本公司在广华地产的收益给付申请人辽源工行,否则,通化中院将依法对本次查封的标的物予以评估拍卖。

  (二)公司关于上述有关事情未及时发布临时公告的说明

  公司自2006年8月14日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纠纷的判决之后,未及时发布与本案件相关的诉讼进展情况的临时公告。在此,公司管理层向广大投资者深表歉意。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一)2005年11月4日,因借款合同纠纷,交通银行长春分行向省高院起诉,请求本公司偿还拖欠的贷款本金3,27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经(2005)吉民二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决,查封了公司价值3,270万元财产。该事项于2006年1月14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临时公告予以披露。

  (二)2005年12月3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05)吉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本公司偿还交通银行长春分行贷款本金3,27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05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标准按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交通银行长春分行有权按交银(2004)年抵字第1号借款合同项下的本公司价值6,605万元的机器设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诉讼费33.75万元由本公司负担。因公司未能在上述判决期限内偿还交通银行长春分行贷款,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的执行法院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指派有关部门对本公司持有的辽源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800万股进行拍卖,拍卖所得款项已全部偿还欠付的交通银行长春分行部分贷款。本次拍卖股份所得款项偿还交通银行长春分行贷款本金后,公司尚欠该行贷款本金余额约为2,600万元。

  (三)截至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未披露的其他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均为因质量纠纷而发生的设备尾款等,涉及金额合计约160万元。该部分涉诉事项正在协商解决过程中。

  四、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如果上述裁定被执行,将减少2007年度利润33,495,176.37元。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吉民二初字第40号(2006.2.17)

  2、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裁定书(2006)吉执字第46号(2006.10.16)

  3、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限期执行通知书(2006)通中执字第70号(2006.10.23)

  4、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执字第70号(2006.11.21)

  5、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通中执字第70号(2007.3.16)

  6、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能事裁决书(2006)通中执字第70号(2007.3.21)

  7、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06)通中执字第70号(2007.4.5)

  8、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通中执监字第7号(2007.4.5)

  9、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通中执字第70号(2007.4.6)

  10、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通中执字第70号(2007.4.17)

  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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