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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保险公司重大关联交易须上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0日 07:16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报讯日前,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保险公司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公司或者被保险人利益。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保险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在发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应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包括关联方的报告、识别、确认和信息管理,关联交易的范围和定价方式,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查程序,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审计监督和违规处理等内容。

  《办法》明确,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做出专项报告。对于重大关联交易应当逐笔披露,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书面意见。

  《办法》明确,保险公司关联方,分为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以经营管理权为基础的关联方和其他关联方。关联交易活动主要包括保险资金的委托运用和管理、保险资产的处置、再保险的分入/分出、保险业务、保险公司接受的资产评估等服务、担保、债权和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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