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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判决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0日 07:12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除董事王淑贤、兰文枝因涉嫌走私一般货物罪被逮捕外,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我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三家银行的诉讼判决。相关诉讼公司已进行过公告,详见公司2006-027号公告。现将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冀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

  被告: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兴业造纸有限公司

  起因及诉讼请求: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1日与建行承德县支行贷款2000万元,期限自2003年12月31日至2006年12月30日止,同日建行承德县支行与承德兴业造纸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承担连带责任。2004年3月17日与建行承德县支行贷款2000万元,期限自2004年3月17日至2005年3月16日止,同日建行承德县支行与承德兴业造纸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承担连带责任。、2004年12月8日与建行承德县支行贷款1000万元期限自2004年12月8日至2005年6月7日止,同日建行承德县支行与承德兴业造纸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因贷款逾期,建行承德县支行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①、帝贤公司偿还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贷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06年10月20日欠利息4744905元、罚息1405191.33元,2006年10月2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②、承德兴业造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③、原、被告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原告有优先受偿权。④、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兴业造纸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6日向公司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帝贤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建行承德县支行借款、利息及罚息共计56051176.04元。②、承德兴业造纸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③、案件受理费290760元,由帝贤公司负担。

  二、本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冀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

  被告:承德兴业造纸有限公司、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

  起因及诉讼请求:承德兴业造纸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30日与建行承德县支行贷款1200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自2004年3月30日至2005年3月29日止。同日建行承德县支行与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中在2006年4月3日偿还本金20万元。因贷款逾期,建行承德县支行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1、承德兴业造纸有限公司偿还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贷款本金1198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06年10月20日欠利息11266607.55元、罚息4773383.27元,2006年10月2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4、承德兴业造纸有限公司、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5日向公司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承德兴业造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建行承德县支行借款、利息及罚息共计13584万元②、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③、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689210元,由承德兴业造纸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冀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支行。

  被告: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

  起因及诉讼请求: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11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支行贷款100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至2005年2月24日止。同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支行与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抵押合同〉。2004年11月19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支行贷款70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7个月,至2005年7月1日止。2004年11月30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支行贷款10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7个月,至2005年7月1日止。2004年11月30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支行贷款110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至2005年11月29日止。2004年11月22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支行借进口押汇132万美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至2005年2月28日止其中在此款到期后偿还了307138.14美元。因贷款逾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支行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1、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支行贷款本金2900万元,利息2940777.70元、(该利息计算至2006年10月20日)贷款本金美元1012861.86元,利息48406.83美元(该利息计算至2006年10月20日)2、工商银行承德支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的一切费用。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2日向公司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工商银行承德支行借款、利息及罚息共计31,940,777.70元。贷款本金美元1061268.69元,②、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支行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12165元,由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四、本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冀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支行。

  被告: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

  起因及诉讼请求: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5月20日至2005年1月17日期间与工商银行承德支行共贷款26笔,共计借款39070万元。至2006年10月20日利息5244.012693万元,合同约定最后借款期限至2005年10月14日止。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与工商银行承德支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因贷款逾期,中国工商银行承德支行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1、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支行贷款本金39070万元,利息52440126.93元、(该利息计算至2006年10月20日)2、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的一切费用。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2日向公司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工行承德支行借款、利息及罚息共计44314.0127万元。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支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③、案件受理费2225710元,由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五、本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冀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

  被告: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兴业造纸有限公司、承德美华纺织有限公司、肃宁美华纺织有限公司、承德阪禾化纤仿真织物有限公司

  起因及诉讼请求: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16日与中国银行承德分行签订借款合同,贷款3000万元。用于借新还旧,期限为一年,合同约定还款期限至2007年12月20日止。由承德兴业造纸有限公司、承德美华纺织有限公司、肃宁美华纺织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承德阪禾化纤仿真织物有限公司以自己的财产进行了抵押并与中国银行承德分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但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证人涉嫌重大案件,根据借款合同约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应当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于2006年12月30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1、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中行承德分行贷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2、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的一切费用。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日向公司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按

人民银行规定的过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②、承德兴业造纸有限公司、承德美华纺织有限公司、肃宁美华纺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③、案件受理费160010元,保全费157520元由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等共同连带负担。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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