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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第二十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0日 07:11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第二十二次董事会2007年4月2日以书面方式于2007年4月18日下午14:00在公司十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1名,周建松先生、刘礼华先生、蒋纬球先生、董东先生、张卫明先生、周江益先生、刘印先生、赵连城先生、韩之俊先生、马宗况先生、陈良华先生共计7名董事和4名独立董事出席会议,董事出席情况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全体监事和公司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周建松先生主持,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2007年第一季度报告;

  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2007年第一季度报告,并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1、公司2007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07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07年第一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董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我们没有发现参与公司2007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我们保证公司2007年第一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二、审议通过向部分金融机构进行融资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董事会同意向光大银行南京分行申请人民币综合授信5000万元;向中国银行江阴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500万元。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为深圳法尔胜彰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深圳法尔胜彰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系本公司与台湾彰沅实业有限公司合资企业,本公司持有51%的股权。因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光明支行之间的一笔金额为24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将于2007年4月23日到期,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该公司拟向该行重新申请24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本公司董事会同意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为其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因该公司与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之间的一笔金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将于2007年4月30日到期,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该公司拟向该行重新申请2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本公司董事会同意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议案

  中国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06年发布了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者-基本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一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简称:“新会计准则”),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

  公司董事会同意在2007年1月1日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执行新会计准则并根据财政部对新会计准则的进一步解释,相应调整公司本次修订后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合并采取报表的编制方法。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五、审议通过同意江苏法尔胜特钢制品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江苏法尔胜特钢制品有限公司系本公司与加拿大康奈克斯有限公司合资企业,本公司持有75%的股权。

  江苏澄星磷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代码:600078,证券简称:澄星股份),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该公司拟向中国工商银行江阴市支行申请肆仟(4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期限为一年。本公司董事会同意由江苏法尔胜特钢制品有限公司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累计担保余额为33889.105万元,占本公司2006年经

审计的净资产的34.44%,其中对外担保为4875万元,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为29014.10万元,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也无逾期担保。被担保对象中,除江苏法尔胜新型管业有限公司外,2006年末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均没有超过70%。

  本次董事会决议拟提供担保的担保对象深圳法尔胜彰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和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末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均没有超过70%。

  包括本次董事会决议提供的担保在内,公司累计担保总额仍未超过公司2006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因此本次董事会决议提供的担保无需得到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上述被担保对象将向有关金融机构提交融资申请,本公司将在签署相关担保文件后,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上决议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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