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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8日 08:55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4月17日(星期二)在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07年4月14日以书面形式发出,应到董事9名,亲自出席董事6名,董事杜娟委托杜克荣董事长代为表决,董事戴永康、张文锁、梁执礼未出席。本次董事会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过认真审议,全票通过如下决议:

  鉴于公司于2007年4月17日接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津终审判决,维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园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此判决经二审终审生效后,合同已被解除,信用证作为合同的支付方式,其效力依附于合同的效力,信用证相应应被解除,2003年12月31日公司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的关于请求判令《长期销售和采购协议》无效并终止履行,同时裁定终止付款,中信实业银行对自动循环信用证予以止付的诉讼请求(案号为:(2004)津高民四初字第1号)已无需法院作出判决。

  因此,同意公司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述诉讼(案号为:(2004)津高民四初字第1号)的撤诉申请,同时申请撤销(2004)津高民四初字第1号关于信用证中止支付的民事诉讼保全裁定,并申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信用证号为30000LC0100006的“匹配型单膜光纤预制棒”产品自动循环信用证,裁定中信实业银行天津分行立刻释放我司就该信用证项下的全部开证保证金和备用贷款抵押物。

  特此公告。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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