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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规范经营机构加强期市准入监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7日 05:59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李肖

  期货交易由于机制复杂,风险较大,为了规范从事期货业务的经营机构,将期货交易纳入法制轨道,新公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在期货交易市场准入方面作出了一系列具体的规定,违反了这些规定的,比如非法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以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擅自从事期货业务和组织变相期货交易活动的,要依照新条例第七十八条给予处罚。该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如下几种:

  一、非法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

  期货交易所是为期货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期货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新条例第六条规定,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非法设立期货交易所是指未依法审批,擅自设立期货交易所的行为,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是指设立的机构虽不称为期货交易所,但是其运作、作用,类似于期货交易所。非法设立和变相设立的期货交易所从事场外非法期货交易活动,扰乱了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隐藏着很大的金融风险,极易诱发影响社会稳定的事端。

  期货公司是作为期货市场上经营期货业务的中介机构,是我国期货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对期货公司的设立,新条例规定了严格的审批制度。非法设立期货公司、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是指未经审批而擅自设立期货公司、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变相设立期货公司、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设立的机构虽不称为期货公司或者其他期货经营机构,但是其运作、作用类似于期货公司或者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属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扰乱了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破坏了国家对期货市场的宏观管理。

  二、擅自从事期货业务

  期货市场是个高风险的市场,期货市场风险对社会、经济的冲击力、破坏力比较大,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所以新条例对期货业务规定了比较严格的审批制度。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期货业务;第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擅自从事期货业务,是指未获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从事该项期货业务,包括未获得任何一项期货业务许可而从事期货业务和从事的期货业务与获得的期货业务许可不同类的情况。

  三、组织变相期货交易活动

  新条例第四条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参与变相期货交易活动的人,其中一部分是上当受骗的投资者或者投机者,我们要向其解释法律法规,给予教育,不宜给予行政处罚;另一部分是组织变相期货交易活动的,这部分人违反了期货法律法规,严重干扰了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处罚。

  对上述各种违法行为,首先要予以取缔,包括取缔非法设立和变相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以及期货经营机构,取缔擅自从事的期货业务和组织的变相期货交易活动,并依照新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是对具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要没收违法所得,并且违法所得满20万元(包括本数)的,要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不包括本数)的,要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对具有违法行为的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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