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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与交易所为金融期货而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3日 05:35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赵彤刚 北京报道

  离股指期货推出的时机又进一步,经过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后,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了《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根据办法,期货交易所将引入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并规定了期货公司进行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的资格。

  此次《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修改后,将允许期货交易所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还允许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只对结算会员结算,非结算会员由具备资格的结算会员为其结算;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将建立结算担保金制度。

  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是对原《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的全面修改,对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及其程序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使期货公司业务拓展进入可实际操作的阶段。同时,在放开50%持股比例限制的同时,提高了对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和全资控股股东的要求,引导期货公司引入有实力的股东,以增强持续经营和抗风险能力。

  办法还对期货公司营业部的设立条件做了调整,将设立营业部的数量与期货公司的净资本挂钩,引导期货公司按照自身资本条件和业务需要合理设置营业网点。同时,要求期货公司设置首席风险官,作为期货公司的高管人员,其负责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负有向监管部门和公司董事会报告的义务。办法要求客户开户实名制,提高对期货经纪业务的风险管理要求。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将于2007年4月15日与《条例》同时开始实施,其他配套规章也将陆续发布实施。(两办法全文见A18-A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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