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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非法证券四大骗术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2日 10:17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 (记者 耿彦红)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及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同时提醒人们特别是离退休、下岗人员,须警惕诱骗购买所谓“原始股”等非法证券活动四大骗术,看好自己的钱袋子。

  诱骗公众购买原始股

  近来,我省非法证券活动时有发生,且有蔓延势头,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非法证券活动手段隐蔽、欺骗性强、蔓延快、社会危害性大,涉及人员多为离退休、下岗职工等群众。为此,省政府办公厅发出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这些非法证券活动主要是:一是编造公司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已在股权托管机构托管、将在境内外上市等虚假信息,以承诺“保底收益”、“到期回购”等为诱饵,诱骗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二是一些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名义,以股权已托管为借口,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三是我省一些股份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与有些投资咨询等中介机构签订委托股票发行或股权转让协议,这些中介机构则非法向社会公众销售股票,使非法证券活动向省外扩散;四是一些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进行诈骗犯罪活动。

  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

  《通知》指出,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及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其中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通知》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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