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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不得在信息敏感期买卖股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0日 06:3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对上市公司高管每年可转让的股份数量计算方法、短线交易禁止期、禁止交易窗口期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规则》明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对于多次买卖的短线交易,《规则》作出最严格的限定,即: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六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考虑到以往实践中多有上市公司董监事和高管人员利用信息优势为自我牟利,在敏感信息发布的前后买卖本公司股票,涉嫌内幕交易,但又很难有足够证据予以查处,为此,《规则》明确规定了禁止股票买卖的窗口期。据了解,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均已依照这一规则制定了具体的操作指引,也将于近日发布实施。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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