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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0日 05:50 深圳商报

  证监会出台细则规范高管股票买卖

  高管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本报讯】中国证监会昨日在其网站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转让股份基数的确定、短线交易禁止期的计算、交易窗口的选择、股份变动的及时披露等多个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为避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利用信息优势为自我牟利,《规则》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对于短线交易禁止期,尽管《证券法》第47条有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但是对于多次买卖的短线交易,禁止期的起算点如何确定,《证券法》并没有说明。对此,《规则》明确,“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今后,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将依据《规则》严格执法,严究违法违规行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已经依照这一规则制定了具体的操作指引,也将于近日发布实施。

    相关链接: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通知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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