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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嘉瑞新材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公告书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7日 03:20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肖贤辉,万新红,肖宗海,王晓勤: 日前,嘉瑞新材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现由我会调查、审理终结。我会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根据有关当事人的申请,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其陈述和申辩。 经查明,嘉瑞新材涉嫌存在如下违法行为:(一)嘉瑞新材在2002年报、2003年报及2004年中报中披露虚假的主营业务收入与利润。(二)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且在2002年年报、2003年年报和2004年中报也未予以披露。(三)未如实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情况。 嘉瑞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原《证券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根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我会决定:对肖贤辉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同时市场禁入3年;对万新红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王晓勤、肖宗海分别给予警告。 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决定。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与我会人员(刘凌宇,电话010-88061553,传真010-88060140)联系,领取决定书,逾期则视为已经送达。上述当事人应自送达本公告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备案。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7年3月31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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