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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文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7日 03:20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周荣祥

  本报讯财政部昨天发布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该办法旨在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

  办法要求,单位申报的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必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其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单位收集到的与本单位资产损益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一般按照四个程序:单位清理、专项

审计、部门审核和财政审批。其中,财政审批方面,
财政部
门将对主管部门报送的资产清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清查结果予以批复。

  办法称,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前的资产盘盈(含账外资产)可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暂行入账,但对于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单位不得自行进行账务处理。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将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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