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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今年计缴保护基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6日 06:32 新京报

  按营业收入的0.5%-5%差别缴纳;2007年1月1日起计缴

  本报讯(记者张慧)昨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施行办法(试行)》,要求证券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按其营业收入的0.5%-5%向保护基金公司计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据此办法,所谓保护基金是指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原则筹集的,由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的资金。办法中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其营业收入的0.5%-5%向保护基金公司缴纳保护基金,此营业收入是指在利润表中列报的营业收入。

  另外,

证券公司缴纳保护基金的具体比例实行差别制。保护基金公司根据
证监会
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分类,确定各证券公司缴纳保护基金的具体比例,报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

  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必须缴纳保护基金。缴纳方式采用当年预缴、次年汇算清缴的方式。证券公司全年分两次预缴保护基金,每年7月15日之前将上半年应缴纳的保护基金划入保护基金公司指定账户,次年1月15日之前补充缴纳全年度应缴纳的保护基金。

  在预缴保护基金时,应当按照当年半年或全年营业收入及核定的缴纳比例计算应缴纳的保护基金金额,并向保护基金公司报送《保护基金预缴申报表》及中期财务报告或年度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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