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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上交所要求公司常设信披机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6日 06:31 新京报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

  本报讯(记者赵侠)今后沪市上市公司将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作为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或总经理作为第一责任人,董秘负责具体协调。

  上交所昨日发布实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要求上市公司最迟于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或修改工作,并做好报备工作。

  《指引》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作为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并由其制定管理制度。该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或总经理作为第一责任人,董秘负责具体协调。

  《指引》还要求,各公司制定或修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后,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该制度报注册地证监局和上证所备案,同时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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