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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非境外上市股份须集中存管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4日 02:50 新闻晨报
□据新华社北京4月3日电 未在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境外上市公司,其非境外上市的股份须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集中登记存管。证监会日前就上述相关事宜发出通知,并公布了中登公司《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 非境外上市股份是指境外上市公司的内资股、非上市外资股等未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对这些股份进行集中存管,旨在加强对境外上市公司的管理,完善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股权管理,保证股份的有序转让,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按照证监会要求,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外上市公司应在境外上市外资股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其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在中登公司。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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