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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成投资者保护利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2日 07:55 金融投资报

  利用设立关联公司通过关联交易侵害中小股民利益,操纵市场、发布虚假消息使股民受到损失,中小股民可以要求返还和赔偿,操作将更具有法律依据;非法发行和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票,股民可以依法提起诉讼退还现金甚至赔偿利息,不再索赔无据……

  近日,四川省社科院副院长、国内长期致力于证券资本市场研究的知名法学家周友苏研究员告诉记者,根据物权法精神,物权法同样适用资本市场。今年10月,待物权法正式实施,投资者可以利用物权法来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资本市场适用

物权法

  物权的客体是物。股权属于什么?

  “物权法的基本内容分别确立的是物的归属和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权利以及除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对物负有的义务和物的保护”,周友苏表示,资本市场上交易的是一种股权,是一种权利,不是一种具体的物,其指向可能是企业的物,“股权的转让,实际上是权利的一种让步,也是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周友苏指出,根据物权法第2条第2款,物权法规定的物除了一般理解的有形的物,还包括了权利,这一条款可以理解为,除了物以外,还包括了法律规定的权利,而这些权利按物权法的内容来看,它包括了资本市场上交易最为广泛的最常见的股权以及债权。资本市场上的

证券品种,权利人对其进行的交易实际上交易的是物权法上所说的法律规定的权利,包括股权、债权以及由此衍生的相关权利。

  作为资本市场,某种意义上来说,其进行的就是物的交易,就是物权要发生变化的市场或权利人的权利要发生变动活动的市场。那么,它就有一个前提,即权利的归属,资本市场上交易的品种应该负有什么样的意义及对权利的如何保护,所以,“法理上来说,物权法的原理和原则是同样适用资本市场的。”

  保护投资者利益

  物权法中,此次确定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平等保护的原则。

  周友苏认为,确立此原则的意义在于,无论什么样的市场主体,都享受平等的保护,不能因资产多少、职位高低有歧视。那么,一旦权利受到损害,所有股民包括中小股民的权利都可以得到主张。

  “资本市场有多个投资者,其股份的权利归属应当属于私人所有权范畴。那么,对于他们而言,依据平等原则,物权法就一样会保护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和利益,这还涉及到股民在交易中就有可能获得行为的预期和交易的预期,即有投资交易的预期并且知道这些行为是受保护的、合法的,还起到稳定了市场的作用。根据物权法第57条的内容,同时也避免国有资产被流失被侵害。”

  周友苏表示,依据物权法第65条,物权法对私人投资和收益受法律保护,而资本市场上又有大量国有股、法人股,它的权利归属又涉及到了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利用平等保护原则,这样既能对国有资产不流失起到了保护作用,也让投资者对资本市场有稳定的投资预期。

  非上市公司投资者将受益

  “物权法还为融资融券交易提供了基础。”周友苏认为,根据物权法第223条,明确了债券可以转让,基金份额也可以质押。此次物权法相对担保法增加了债券和基金份额可以作为标的,扩充了担保法的质押标的,有利于促进证券市场资本市场交易的活跃。同时,相对资本市场,也为其下一步即将推出的融资融券交易提供了基础。

  “投资者与公司产权关系也通过物权法得以界定。”周友苏表示,根据物权法第67条和第68条,一方面规定了国家、集体、私人都可以投资设立公司,也规定了投资者对公司享有按投资比例获得资产的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三大权利,也明确了企业法人对财产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及企业法人所有权。而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特别是对于投资者一直饱受侵害的非法发行和转让,以及较早时候对社会发行股份的股份公司的遗留问题,周友苏同样认为,根据物权法的精神和规定,股民的利益一样可以通过其得以维护。

  □本报记者孙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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