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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义务再添砝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2日 00:27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夏丽华 北京报道

  “去年9月之前,基金销售都还是营销、推销行为,四季度到今年1月份后,就变成了投资者买基金要排队认购,一些销售人员做相关的介绍甚至不超过5句话,很容易出现对投资者的误导。”

  对于日前证监会正在征求意见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融通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侯儒波的看法代表了相当一部分业内人士的意见。

  风险评价办法将配套实施

  基金销售适用性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如何进行风险评价,就成了征求意见稿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征求意见稿要求,基金产品风险应当至少包括低、中、高三个风险等级,基金销售机构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进行风险细分。

  那么,投资者到不同的销售机构购买基金,就可能得到关于同一产品不同的风险评价,是否会让投资者更加觉得混乱?相关人士介绍,

证监会还会出台有关
证券
投资基金评价与咨询业务管理规定。侯儒波认为,同一基金产品的基本风险是一定的,各评价机构在基本的风险判断上不会有太大的差异。

  银河证券首席基金分析师胡立峰认为,管理层制定一个评级的框架,各机构可以按自己的标准建立评价体系和评级方法,但必须保持评级方法的一致性,不得前后矛盾,也需要有一个透明的、与基金契约契合的内容。

  按照要求, 对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可以由基金销售机构的特定部门完成,也可以由第三方的基金评级与评价机构提供。

  意在强化告知义务

  侯儒波认为,《指导意见》意在强化销售机构的告知义务。他说,去年底以来新入市的投资者大约有三分之二都是连股票都没买过的新“基民”,连一些基础知识都不掌握。在去年行情带来的的狂热预期下,目前非常有必要加强风险提示工作、投资者教育工作,“同时消除一些销售机构急功近利的思想。”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和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是基金销售人员向基金投资人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同时,对于基金投资人主动认购或申购的基金超越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应当要求基金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基金的同时进行确认。在胡立峰看来,现在出台这样的规定是“恰逢其时”。

  侯儒波也认为,“哪怕是影响到基金短期的销售情况,这样的工作也应该坚持做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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