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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武石油小股东无权质疑评估结果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30日 10:31 南方都市报

  股民诉请撤消董事会决议案初审完毕

  S武石油小股东无权质疑评估结果

  本报讯 (记者 汪江涛) 新公司法后首例股民诉请撤消董事会决议案,S武石油小股东起诉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无效案日前初审结束。本报记者获得的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裁决书显示,原告张秋菊主张的S武石油评估报告中存在资产评估过低的情形,法院认为“由于资产评估事项的委托人是被告而非原告,因此基于委托合同的相对性,有权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的主体应为S武石油。”

  法院认为,S武石油董事会的该项议案不具有整体出售公司资产的最终效力,不符合原告依据《公司法》第22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消的情形。理由如下:一是董事会的召集及表决方式,符合规定程序合法;二是董事会拟定的有关议案没有影响包括原告在内的公司全体股东行使最终表决权。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于上市公司出售转让资产是否必须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并无强制性规定。被告净资产值、净资产评估值均为具有

证券从业资质的
审计
和评估机构,基于各自的专业角度做出的独立判断。原告自行认定的事实和提交的证据在没有相反评估结论,及证明有关评估机构存在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情形下,不具有支持其主张的证明效力;三是由于资产评估事项的委托人是被告而非原告,因此基于委托合同的相对性,有权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的主体应为本案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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