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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操纵的相关法规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30日 09:47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 第八条 前条所称操纵市场行为包括: (一)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证券市场价格; (二)以散布谣言等手段影响证券发行、交易; (三)为制造证券的虚假价格,与他人串通,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虚买虚卖; (四)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证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五)以抬高或者压低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连续交易某种证券; (六)利用职务便得,人为地压低或者抬高证券价格; (七)其他操纵市场的行为。 第十五条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以及其他从事证券业的机构有操纵市场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限制或者暂停其证券经营业务、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证券经营业务许可、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 第十六条 已上市的发行人有操纵市场行为,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上市资格。 第十七条 个人有操纵市场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没收其非法获取的款项和其他非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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