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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报披露新规则公布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9日 10:45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 陈家林)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与2003年版的披露规则相比,最大的变化是增加了许多说明性事项的要求,以及强化了公司管理层对季报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连带责任。 新修订的编报规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涉及股东权益的数据及指标时,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股东权益;涉及利润的数据及指标,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当报告期内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大幅度变动时,应当说明情况及主要原因。 在季报正文部分,新版季报规则以“重要事项”一节取代了原“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部分。报告期内发生或将要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事项,若对报告期或以后期间的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上市公司应披露该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并说明其影响和解决方案。已在临时公告披露过的信息,则可无需重复披露。公司如果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应当予以警示并说明原因。 由于上市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会计准则,所以新修订的编报规则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时,要披露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而这两个财务指标在以往的季报中是没有的,它们将成为今后投资者判断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投资价值的重要参考。 新修订的编报规则还要求上市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规定的格式,披露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前10名流通股东或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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