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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对进口壬基酚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8日 10:20 中国证券网

  2007年3月28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11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进口壬基酚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进口壬基酚存在倾销,中国壬基酚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对该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年 12月29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地进口壬基酚进行反倾 销调查;2006年7月 10日,商务部发布了本案初裁决定;2006年12月26日,商务部发布延期公告将本案延期至2007年6月29日。

  壬基酚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71310。该产品是一种重要的精细

化工原料和中间体,外观在常温下为无色或淡黄色液体,略带苯酚气味,不溶于水,溶于丙酮。主要用于生产表面活性剂、也用于抗氧剂、纺织印染助剂、
润滑油
添加剂、农药乳化剂、树脂改性剂、树脂及橡胶稳定剂等领域。

  自2007年3月2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终裁公告确定的各公司

反倾销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征收范围为4.08%—20.38%,征收期限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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