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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征求意见 未履披露义务公司三个月退市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8日 06:48 新京报

  深交所就新《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拟取消年报、股东大会、一般临时报告的停牌

  本报讯(记者 赵侠)针对修订后的《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昨日向上市公司征求意见。据悉,新规则将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其中今后凡是上市公司不履行定期报告法定披露义务的,将面临“3个月快速退市”的结局。

  退市标准更加严格

  修订后的《股票上市规则》显示,深交所拟进行改革停牌制度、修订退市标准、强化公平披露要求、加强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监管等九大方面的修订。这是自1998年1月《股票上市规则》实施以来,深交所进行的第六次修订。

  深交所修订了退市标准,凡是上市公司不履行定期报告法定披露义务的,将被3个月快速退市,根据这一新规定,上市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且在其后的两个月内仍未披露相关定期报告,将被暂停上市。此外,深交所还作出修订,

审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以及违反上市协议逾期不缴上市费的,将启动退市程序。

  取消年报、股东会停牌

  此外,由于股改长期停牌导致不少急于套现的投资者私下转让

股票,出现了所谓的“二级半市场”。针对此现象,深交所拟改革停牌制度,取消年度报告和股东大会的例行停牌;取消一般临时报告的例行停牌;突出警示性停牌(披露不及时、涉嫌违法违规),并为盘中停牌预留了空间。

  在对董秘的任职要求中,最近三年受到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或者担任上市公司现任监事的均不得担任董秘;董秘职位缺席三个月以上的,由董事长代为行使董秘职责,直到上市公司聘请新的董秘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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