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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8日 02:52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10 证券简称:黑牡丹 编号:2007-002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64,698,554股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4月3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情况

  1、“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于2006年3月22日经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以2006年3月30日作为股权登记日实施,于2006年4月3日实施后首次复牌。”

  2、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安排追加对价。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关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承诺

  根据黑牡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原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如下:

  1、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黑牡丹所有非流通股股东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2、除法定承诺外,持股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常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总公司(简称“常州国投公司”)和常州市新发展实业公司(简称“新发展公司”)还作出如下特别承诺:

  (1)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在前项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5%,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10%;在前述二十四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每股6.50元(若非流通股股份获得流通权之日至出售股份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资扩股等除权事项,将对该价格进行相应除权处理)。

  (2)如果黑牡丹2006年度-2008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年度净利润平均增长低于15%(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或此三年中任一年度的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在上述三十六个月禁售期满后,进一步承诺:1)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三十六个月内不超过15%;2)自公司的财务报告公告之日起至前述第 1)项承诺截止日的期限内进一步提高减持价格至每股8.00元(若非流通股股份获得流通权之日至出售股份期间有除权事项,也对该价格进行相应除权处理)。

  (3)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将向黑牡丹2006年度-2008年度股东大会提出该年度利润分配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70%的分配议案,并承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项议案投赞成票。

  (4)常州国投公司和新发展公司承诺共同承担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发生的全部相关费用。

  自黑牡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2006年4月3日实施至今,黑牡丹原非流通股股东依照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的承诺,切实履行了相关承诺:常州国投公司和新发展公司所持股份由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锁定;常州国投公司和新发展公司共同承担了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发生的全部相关费用。黑牡丹2006年度财务报告尚未披露,2006年度股东大会尚未召开。

  三、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未有进行分红送股、公积金转增、也未进行配股、公开增发、非公开发行、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等活动,因此公司股本结构无变化,保持总股本43,837.08万股, 流通A股19,032万股,限售流通股24,805.08万股。

  2、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股东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无变化。

  四、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占用资金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机构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关于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书》,认为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 通股东均严格履行了股权分置改革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本次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申请符合相关规定。

  六、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情况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64,698,554股;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4月3日;

  3、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明细清单

  4、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的差异情况: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完全一致。

  5、此前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为公司第一次安排有限售条件(仅限股改形成)的流通股上市。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特此公告。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3月28日

  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表

  2、投资者记名证券持有数量查询证明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4、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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