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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季报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8日 02:43 第一财经日报

  张新

  近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的通知(下称《13号季报规定》),对上市公司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做出明确规定。

  《13号季报规定》中强调,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国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并且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正文刊登于至少1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同时,《13号季报规定》强调,如季度财务报告经审计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非标准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规定的特别陈述内容与格式。

  另外,《13号季报规定》还规定,报告期内发生或将要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事项,若对本报告期或以后期间的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应披露该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并说明其影响和解决方案;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有承诺事项,应说明该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公司如果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应当予以警示并说明原因等多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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