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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规范季报披露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8日 01:32 金融投资报

  本报讯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进一步提高了对上市公司季度报告披露的要求,一些重要的披露内容已经比照了年报的披露要求。

  《特别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要在季报显要位置刊登高管对季报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如果季报被出具“非标”意见,重要提示中应增加相应陈述,以提醒投资者。

  对于季报披露的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特别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要按照年报披露要求以及证监会颁布的其他有关信息披露规范计算填列,并披露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前10名流通股东或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

  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大幅度变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季报中说明情况及主要原因。如果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上市公司应当予以警示并说明原因。《特别规定》还要求上市公司对于报告期内发生或将要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事项,若对本报告期或以后期间的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应披露该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并说明其影响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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