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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洪:取消例行停牌突出警示性停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8日 00:01 北京晨报

  从媒体报道的相关内容来看,此次修订引起业内人士关注这么两点:一是取消例行停牌,进一步突出警示性停牌。取消年度报告和股东大会的例行停牌以及一般临时报告的例行停牌等;为强化信息披露和股价异动的联动监管,修订后的规则要求当市场有传闻且公司股价异动,交易所可采取盘中停牌。同时,为强化公司在连续停牌期间的信息披露义务,新规则要求公司在停牌期间每5个交易日披露一次未能复牌的原因。

  二是对于未按时披露年度报告的上市公司,将加速其“退市”进程。修订后的退市标准规定,不履行定期报告法定披露义务的,交易所直接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两个月内仍未披露的,交易所可决定其股票暂停上市,暂停上市一个月内仍未披露的,交易所可以决定其股票终止上市,“缓刑”期被缩短至三个月。此外,上市公司若存在审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一定数量(沪市500万股、深市300万股)、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违反上市协议逾期不缴上市费等情形的,都将启动退市程序。

  突出信息披露及时性和有效性

  由此可见,此次信息披露的修订其实彰显出信息披露的两大原则。一是及时性。在前期监管中,往往要等到收市后,监管部门或交易所可向上市公司询问有无导致股价异动的信息需要披露。或者说股价持续三天达到异动标准后才予以刊登澄清公告,而相关上市公司也利用这一规定,往往在持续3个涨停后才公布姗姗来迟的重大信息,不利于投资者的操作。修订后,实施了联动监管机制,即股价异动时,就可能迅速停牌,上市公司就要予以公布澄清公告。二是有效性。在此之前,停牌制度较为繁杂,修订后,取消了定期报告的临时停牌制度。同时,增加了一些股价异动的临时停牌制度,更有利于市场交易的持续性,有利于投资者操作和交易的持续性。比如某上市公司公布年报,需要停牌一小时,但早盘A股市场急跌,那么等到复牌后,股价可能会补跌,投资者很难作出迅速的反应。但在正常交易过程中,一旦股价异动,需要实施临时停牌制度,就会给沸腾的市场气氛泼冷水,有利于市场降温,从而减少投资者由投资激情而引发的盲目跟风行为。

  渤海投资 秦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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