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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欲给质押融资添筹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6日 04:13 金融投资报

  创造中国立法领域修改次数最多的《物权法》终于在今年两会上得到顺利通过,“人之恒产”得到法律保护。而实际上,《物权法》确立的“人之恒产”在资金流动衍生领域产生的波及效应,也许更大。

  何先生是一家中小企业的老板,去年下半年眼看股市红火,基金很赚钱,他投入了100多万元买了2只股票型基金,目前已分红20多万元。但由于现在生意上急需用钱,何老板又不想在股市行情火爆的时候赎回基金。即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物权法》有可能帮他解决用基金出质融资的难题。

  财产权首入担保物权范围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何老板持有的基金可以作为质押物向担保公司申请贷款担保,或者直接向受理该业务的商业银行申请质押贷款。目前,我国已发行了300多只开放式和封闭式基金,由于基金的投资特点决定了持有者需要中长期持有,但持有人有时急需要钱。因此,何老板在获悉《物权法》有关于基金出质的规定时认为,早就应该有这样的规定,这样可以做到基金投资和实业投资两不误。

  “这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规定。”某基金公司投资总监说,目前,我国基金吸纳了上万亿的民间资金,这也是推动股市走牛的原因之一。“将这部分基金资产盘活,不仅对于基金持有人融资有利,而且也利于基金业的可持续发展。”

  有市场人士介绍说,应收账款过去也被担保公司作为质押担保物,但现在将其以法律的形式作规定,该规定将利好现金流比较小的企业融资。成都某网站是由大学生创办的,两名股东都是大学毕业不久的年轻人。由于刚刚开始办企业,遇到了所有新办小企业都会碰到的问题———资金不足。经过一年经营,网络公司经营规模扩大很多,但是原来的借款都用于购买网络服务器设备,并出租给有关客户。为了扩大市场份额,相关租赁费用都是约定先用后付,形成数额为200多万元的应收账款,但是目前的公司收入还不足以支撑公司的现金流。而《物权法》规定可以用应收账款作为权利质押,取得银行贷款,这家公司的燃眉之急将有望得到缓解。

  质押担保登记将不再难

  四川澳浜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晓鹏说,他们曾经遭遇的一桩质押担保官司,就是因为有关部门不受理质押担保登记而发生的。去年,澳浜担保为雅安某企业提供了贷款额为1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双方在担保合同中约定,雅安某企业以自己的股权作为出质物,用于担保抵押。但当双方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股权质押登记时,工商部门以“工商总局没有相关的可供操作的实施细则”为由拒绝为其进行股权质押登记。由于对被保方提供的股权质押未获得工商部门的登记处理,后来,这家雅安企业经营不善,恶意将其股权转让给他人,幸好名山县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在办理该股权转让的过户手续时拒绝为其办理过户手续,并通知了澳浜担保公司。王晓鹏说,虽然被担保公司的行为已严重违约,但由于担保公司与放贷银行签署的是不可撤消担保协议,这意味着在这家企业未向银行偿还完贷款前,澳浜担保的担保责任就不得解除。因此,他们只好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而《物权法》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因此,王晓鹏说,他希望担保质押登记的有关部门能早日按《物权法》的规定,对股权、土地使用权等给予质押担保登记。“即使工商总局、国土资源部门目前未下文,省政府下文也可以。”

  实施细则还需完善

  目前,我国的民营医院、学校,虽然有着一个事业单位的招牌,但实际上都是按企业化来进行运作,他们的资产属于非国有,而且这些资产也需要盘活,这就有可能作为质押物融资。但《物权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对此,成都一民营学校负责人称,这可能会影响他们盘活存量资产,“办学校的一次性投入很大,需要若干年后才能收回投资,在这期间需要资金如何办,靠银行、担保公司,人家肯定要资产作抵押。”

  “实施细则应尽快出台。”成都一位法律专家说,要明确《物权法》和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比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逻辑关系,或者是承接关系,哪部法在前?哪部法在后?这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造成困惑。他个人认为,《物权法》一定要管住《担保法》,否则没有效率。

  成都担保界人士也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物权法》的实施细则,转让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本报记者杨成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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