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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打非索赔 盼法院开大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3日 03:02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编者的话:在刚刚过去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由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教育中心、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共同主办的第八届中国证券市场3·15维权与投资者教育大型互动活动成功举办,活动采取现场咨询、电视宣讲和网上咨询方式立体进行,其中电视宣讲内容涵盖投资者教育与维权多个主题,由专业人士讲授,通过国泰君安证券、申银万国证券两大公司的卫星电视系统,向超过70多个城市的221多家证券营业部进行播放,让十多万投资者感受到了活动的影响力。在此,将电视宣讲中的维权明星对话录内容加以刊载,希望能对投资者维权有所帮助。

  活动策划:上海证券报记者 牟敦国

  主 持 人:上海证券报维权在线主持人 周晓

  嘉 宾:

  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严义明律师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合伙人 宣伟华律师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宋一欣律师

  主持人:欢迎上海证券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的三位法律专家来到上证第一演播厅,为投资者权益保护做全方位讲解。多年来,这三位嘉宾一直奋斗在投资者维权的前沿,他们也是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维权之星当之无愧的人选。

  股东代表诉讼———小股东维权利器

  主持人:通常公司股东都有哪些权利?

  严义明律师:股东权利的核心主要有两个:即股东获得红利分配的权利以及股东选择经营者的权利。我国的《公司法》对此有更详细的解释,主要包括股东的知情权、红利分配请求权以及股东要求查阅公司文件资料等权利。

  主持人:周晓信箱收到过很多反映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侵害中小股东权利的信件。在什么情况下大股东的行为会侵害到中小股东的利益?

  严义明律师: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和股东数目的增加,中小股东直接参与公司管理和控制的可能性很小,上市公司往往会被大股东控制。大股东又会把上市公司的利益转移到自己的公司,由此造成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这样的情况在中国的证券市场非常多见。之前主要表现为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根据已公开的资料,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最高达一千亿元人民币之多。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往往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完整和不准确有关,也和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有关。目前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公司披露虚假信息都会侵害到中小股东的利益。

  主持人:处于弱势群体的中小股东可以通过什么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呢?

  严义明律师:中小股东在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诉讼的手段。如果是直接利益受到侵害,中小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以及券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起诉讼;如果是间接利益受到侵害,在一定条件下中小股东可以代表上市公司向负有责任者提起诉讼,即选择派生诉讼,通常也称为股东代表诉讼。

  主持人:目前股东代表诉讼在我国有没有可操作性?

  严义明律师:有一定程度的操作性,但条件还不充分。按照新的公司法规定,合并持有1%以上股份并且连续持有超过半年以上的股东,向公司的经营层或监事会发起要求起诉而不得起诉的情况下,可以代表公司来起诉。但这在客观上仍有一定的难度。现在,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持股的特征就是分散性,要集中到1%会比较困难。同时,证券市场还存在着一部分投机性的投资者,他们持续持有一家公司股票超过半年以上的概率不大。因此,现实中要满足这两个条件,难度还是比较高的。

  上万名股民参与证券民事赔偿诉讼

  主持人:谈到民事赔偿,我们就不得不提到“东方电子案”。作为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的第一案,东方电子案无疑对推动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作为“东方电子案原告律师团”的组织者,宋一欣律师能否给我们盘点一下中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案件的现状?

  宋一欣律师: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走到今天已经十个年头了,可以起诉是从2002年开始的。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到目前为止,共有23家上市公司成为被告,约有一万个股民起诉,通过和解或判决方式拿到全部或部分款项的只有一千到两千名股东。随着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破产法》的进一步完善,我相信证券民事赔偿会迎来一个新的春天。

  证券“打非”民事赔偿盼法院开门

  主持人:近几年,非法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类的涉众型违法犯罪活动在证券市场频繁出现,影响了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根据调查,目前这类非法证券活动中的投资者多为退休人员,下岗职工。这类人群普遍收入水平不高,自我保护能力不强,如果在投资活动中他们的利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进行维权?

  宋一欣律师:非法证券或者称“打非”是从刑事制裁的角度讲的。从行政监管的角度,称其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和“柜台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市场”,这是《证券法》、《公司法》的规范用法;从民事交易的角度,称其为“原始股”和“一级半市场”、“三板市场”。过去有过这样的一个判例,当时是以非法经营罪和集资欺诈罪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主持人:那投资者的钱还讨得回吗?

  宋一欣律师:这就涉及到另外两个方面的问题,即行政监管和民事诉讼。目前来看,与刑事诉讼相比,这两个方面还做得不够。为什么这么说呢?从行政监管的角度讲,这就涉及到这些股票怎么进行流通的问题, 也就是要求建立一个相应的市场,通常我们也叫做“新三板”市场。

  特别是要整合现在的产权交易市场的问题,我国的行政监管部门在这方面还要加大力度。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讲,目前法院的逻辑是既然你投资的是非法证券,就不可以进行民事赔偿的立案,也不能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案,即使追缴到诈骗款项也要收归国库。我认为,在处理这个问题上,法院应进一步敞开大门。

  基民权利意识有待培育

  主持人: 前面我们和大家谈的主要是有关股东权利保护的问题。现在很多投资者不仅是股民,还是基民。基金也是这几年在中国逐步发展起来的,很多基民对自身的权利还不太了解。宣律师,您给我们解释一下基金持有人通常有哪些权利?

  宣伟华律师:我自己也是一个基民,我认为基金投资者理应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首先最大的也是最根本的就是获得基金的投资收益。与股东的投资收益权利不同,基民是通过购买基金公司发行或募集的基金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并不是由自己直接进行股票的买卖,基民的投资收益并不与上市公司直接发生联系。除了投资收益以外,基民的权利还包括申购赎回权、分红权、再投资权以及表决权。这里的表决权是由基金公司组织的,例如封闭式基金的合同要到期,是否要延续,基金公司就要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再比如“封转开”,也是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举手表决。在2006年的股权分置改革期间,出现许多基金管理公司到处为上市公司投票的现象,遭到了许多基民的关注甚至谴责。对于哪些由基金公司代为投票,哪些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投票,也就是权利归属问题,我国基金法的规定还比较模糊。

  投资者要了解自己了解市场

  主持人:随着机构投资者发展的市场环境逐步改善,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主体的多元化机构投资者队伍已经形成。由此市场上也出现了一批新的投资群体,比如信托委托人,集合

理财产品投资者等等,乍听起来都比较复杂。我们请宣律师介绍一下这些投资者应当如何防范风险?

  宣伟华律师: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可以归纳为五种身份,包括基于投资关系形成的股民、基民、计划份额持有人、信托公司的直接信托管理计划以及基于委托关系形成的委托理财。不论是哪种身份,投资者都应当主动地学习证券投资方面的知识,有意识地培养自己的风险防范能力。

  主持人:也就是要努力学习新知识。

  宣伟华律师:对,只有通过主动学习,才能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主持人:谢谢宣律师。中国证券市场3·15维权活动已经走过了八年,我们欣喜地看到广大投资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但是随着

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许多新的问题也不断涌现。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一直是我们努力的方向,希望我们每一次的活动都能带给您一点帮助。

  最后再一次感谢三位维权之星,感谢你们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付出的艰辛和努力,谢谢!(文字整理:实习生 成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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