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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券经营危及金融安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5日 10:53 法制日报

  全国拉开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帷幕

  本报记者 周芬棉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月12日,全国性的整治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协调小组成立。与此同时,全国各地纷纷成立相应机构。目前已有河北、北京、上海等多个省市相继成立“打击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协调小组。

  记者近日从证监会获知,广东省也于近日成立打非协调小组,重灾区陕西等地也正在加紧办理。

  由此,一场声势浩大的打击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已在全国范围内拉开帷幕。

  非法证券经营危及金融安全

  家住上海徐家汇的退休工人老李,听朋友说一家公司将在海外上市,可以买到原始股,公司在美国上市后股票一转手就可以大赚一把。在听了说明会之后,老李把自己辛辛苦苦积攒的五万多元钱,买了所谓的原始股,结果等来一场空。在全国,有许多类似老李的人,受到非法证券经营活动者蛊惑,上当受骗。

  非法证券经营活动,以手段隐蔽,欺骗性强,蔓延速度快为特点,多以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体为行骗对象。证监会一位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在一些地方,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已呈蔓延态势,形势远比2001年的兰州证券黑市严峻复杂,无数不明真相的投资者上当受骗,严重危及社会稳定,危及金融安全”。

  他拿着一封投诉信称,“不断有上当受骗的投资者来信投诉,虽然现在还没有准确的数字,但从目前情况看,上当受骗的投资者绝不在少数”。

  据记者了解,目前非法证券经营活动主要采用三种形式:一是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外上市,或者股票发行获得政府部门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的“原始股”;二是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者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者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这种方式最具欺骗性;三是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

  行骗者无论以什么面目出现,大多都是这些形式的变种,均以非法为根本特征。

  那么,到底什么是非法证券经营活动?

  非法即是与法律规定相悖。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包括非法发行、变相公开发行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公开发行股票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股票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证券法同时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证券法还明确,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一个经典案例:行骗数年敛财2000万被判无期

  谢长华,出生于台湾省的一个女“强人”,因从事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前不久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

  谢长华的操作可谓经典。

  2001年1月,谢长华利用国内公司欲赴美上市融资的迫切心理,开始行骗。她瞄准了常州百老汇集团有限公司。事先,她在加拿大注册了一家名为麦阁莫的公司。在结识百老汇法定代表人蒋佳平后,以可协助该公司至境外上市融资为名,于2001年12月以加拿大麦阁莫公司名义,与百老汇公司签订协助上市协议,并代其在美国注册了百老汇国际发展公司。

  同年12月,谢又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恩麦联国际集团公司,2002年6月,她在上海注册成立恩麦联公司,亲任公司董事长,该公司系由恩麦联国际集团公司投资设立。

  2003年,谢在明知百老汇国际发展公司为空壳公司、未能获准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其股权无实际投资价值的情况下,委托一家名为天成公司的经纪公司,以恩麦联公司名义,以每股2.2美元价格,对外向不特定投资人推销百老汇国际公司股票,并向投资人谎称该股票系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发,将在2004年1月1日之前在纳斯达克市场上市,上市后即可交易且股价不低于每股4美元。

  直至2004年6月,不断有投资者询问此事,谢长华为应付投资者,又将该股票转换成所谓的美国上海

化工股票。而美国上海化工则是她注册的另一家空壳公司。

  谢长华正是运用这种手法,自2001初至2004年12月四年时间,在上海公开销售百老汇国际公司股票、美国上海化工股票、安基美国股票以及美国玉同股票。法院经审理认为,谢长华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人民币20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遂对其作出前述判决。

  另有帮助谢长华制作股票、销售股票的刘泓泽等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刑法也各自领刑。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在评论谢长华案时指出,谢长华故意混淆了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及粉单市场(注:由私人设立的美国全国行情局于1911年成立,为未上市公司证券提供交易报价服务)、场外柜台交易板块的不同概念,将在纳斯达克挂牌上市与在粉单市场、场外柜台交易板块上市混为一谈。

  美国证券市场是一个多元化、多层次的证券市场,其中包括纽约股票交易所、纳斯达克、美国股票交易所、地区性交易场所,另外还有柜台交易、粉单市场及场外柜台交易板块均属于柜台交易。而实际上,在场外柜台交易板块市场的公司,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上市公司,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并不承认其上市地位。而在粉单市场上市的公司,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并不要求其符合上市要求,它们的财务信息很难查询,而且这些公司大多都是些垃圾公司。

  打击非法证券经营活动拉开帷幕

  2006年9月1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防范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提示公告》,指出非法证券经营活动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情节恶劣者,构成刑法非法集资罪、非法经营罪,将会受到刑法严厉制裁。提醒投资者,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者应到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委托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

  12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成立由证监会牵头、公安部、工商总局等有关单位参加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负责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组织协调、政策解释、性质认定等工作。同时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非法证券活动的防范和预警机制,制订风险处置预案。

  12月21日,酝酿已久的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公室成立。其职责之一就是承担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007年2月,全国性的打非协调小组正式成立。之后各地打非协调小组相继成立。

  一场如火如荼的打击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战役已经打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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