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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为理财者撑腰?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5日 07:50 金融投资报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部主任阙隆称,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对消费者的范畴作了这样的界定:消费者对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因此,作为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应当属于投资行为,而不是消费行为,只有购买纯粹的保障型保险产品,如重大疾病险、意外伤害险、家庭财产险等可以视作消费行为。

  虽然大多数理财行为不列入《消法》保护范围,但法律界人士也认为,投资理财行为涉及到的主体双方,应该按《合同法》行事,受《合同法》的约束,以《合同法》来调整理财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虽然理财市场在我国刚刚兴起,但发展空间很大,所以,理财客户应有理、有节,依法维权。这位法律人士解释说,有理,就是要在维权过程中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有节,就是掌握好“度”,因为纠纷的发生往往是合同条款约定不清,但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客户,一旦在合同上签了字,就视为有效,因此,对纠纷的发生双方都有责任。消费者协会即使受理,也只能调解,而把官司打到法院,法院也会先调解,只有调解失败后才会再作判决。依法,就是一切均要以法律为准绳。

  法律界人士还认为,对于依法维权问题,可以采取很多法律渠道和通过相关行政部门进行申诉,例如,在购买保险产品后发生的争执,可以找保监部门申诉;在购买人民币

理财、外汇
理财产品
后发生的争执,可以找银监部门申诉;在购买基金后发生的争执,可以找证监部门申诉……

  重在防患于未然

  理财规划师蒋鲲认为,理财者应有较强的风险防范意识,与其日后劳神费力与人争执不下甚至对簿公堂,不如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多个心眼,防患于未然。对此,他给理财者提出了如下建议:

  弄清投资原理。投资原理包括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适合投资的人群等。如目前热销的

股票型基金,因其投资股票而会呈现出高收益、高风险的特征,理财者在购买时切忌只盼着赚钱,而忘记了它有较大的风险,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人投资。而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因投资对象为短期国债、金融债、3A级企业债和央行票据、同业拆借等,收益水平较低,但很稳定,风险系数低,适合风险厌恶型人投资。

  不要只听推销人员介绍。个别推销人员为了自己的权利,给客户乱吹,只谈升值,不谈风险。实践表明,那些保险推销员竭力向投保人推荐的险种,往往不是投保人最需要的险种,而是推销人员提成比例或提成的绝对额最大的险种。因此,客户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

  搞清楚风险究竟在哪里,能否可控。如外汇理财产品,其投资对象为境外金融产品。而这些境外金融产品24小时不间断地交易,变数较多;对操盘技术水准要求较高;对风险控制的难度会加大。

  比较后再下手。目前,在我国理财市场上的品种不断增加,人民币理财、外汇理财、保险、基金、股票、债券,信托比较后综合确定投资品种。其比例标准分别为收益性、风险性、流动性等。

  本报记者杨成万卢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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