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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合同指引修订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5日 07:09 新京报

  重点增加动态风险控制内容,以适应股指期货风险控制要求

  

期货合同指引修订

  相关人士表示,期货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最大的意义就是为股指期货铺路。图/CFP

  本报讯(记者张慧)记者昨日从中国期货业协会获悉,该协会近日向其会员单位下发了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并要求相关会员单位3月16日之前反馈意见和建议。

  昨日,中期协有关人士向记者表示,此次修改的重点主要是增加了动态风险控制内容,以适应股指期货上市后的风险控制要求。该人士称,该合同将直接影响股指期货交易。

  记者获得的征求意见稿显示,文件多处对风险控制和强行平仓作了要求。

  意见稿第43条约定,当客户的风险率达到一定程度且未在期货公司通知所要求的时间内追加到足额保证金时,期货公司有权对客户超过比例的部分进行强行平仓。

  中粮期货有关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显然在力争弥补我国期货市场制度上的缺陷,股指期货上市后,期货公司的客户数量激增,传统的由期货公司逐一通知的方式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同时,只有采取动态的风险控制方式,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由期货公司的交易系统强行平仓,才能使期货公司及时对客户强行平仓,降低风险。

  据了解,自上周以来,由于A股市场大起大落,仿真交易频频爆仓。上述人士表示,“征求意见稿最大的意义就是为股指期货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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