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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4日 03:06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各三份,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中国工商银行大同市南郊支行因本公司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对本公司提起三起诉讼的案件。

  二、关于三起诉讼案的基本情况

  (一)第一起诉讼案的有关情况

  1、本案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大同市南郊支行

  第一被告:本公司(借款人)

  第二被告:山西大同齿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证人)

  2、诉讼起因

  本公司从2004年6月22日至2004年12月20日与中国工商银行大同市南郊支行签订了3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金额为1290万元。以上贷款由山西大同齿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目前上述借款本金余额为1240万元, 截止2006年12月20日结息日利息968,348.36元。因本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额偿还所借款项,故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1)要求本公司偿还向原告方贷款本金1240万元,利息968,348.36元(截止2006年12月20日结息日),及后续产生的全部利息;

  (2)要求第二被告山西大同齿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

  (3)要求本公司及第二被告承担原告实现以上债权的全部费用。

  4、判决情况

  依据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本案将于2007年4月10日开庭审理。

  (二)第二起诉讼案的有关情况

  1、本案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大同市南郊支行

  第一被告:本公司(借款人)

  第二被告:山西大同齿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证人)

  第三被告: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证人)

  2、诉讼起因

  本公司从2004年9月3日至2004年9月7日与中国工商银行大同市南郊支行签订了2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金额为1600万元。以上贷款由山西大同齿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为本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目前上述借款本金余额仍为1600万元, 截止2006年12月20日结息日利息1,232,902.82元。因本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额偿还所借款项,故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1)要求本公司偿还向原告方贷款本金1600万元, 利息1,232,902.82元(截止2006年12月20日结息日),及后续产生的全部利息;

  (2)要求第二被告山西大同齿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被告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

  (3)要求本公司及第二、第三被告承担原告实现以上债权的全部费用。

  4、判决情况

  依据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本案将于2007年4月17日开庭审理。

  (三)第三起诉讼案的有关情况

  1、本案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大同市南郊支行

  第一被告:本公司(借款人)

  第二被告: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证人)

  2、诉讼起因

  本公司从2004年6月23日至2004年6月28日与中国工商银行大同市南郊支行签订了4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金额为2900万元。以上贷款由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目前上述借款本金余额为2500万元, 截止2006年12月20日结息日利息1,685,188.34元。因本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额偿还所借款项,故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1)要求本公司偿还向原告方贷款本金2500万元, 利息1,685,188.34元(截止2006年12月20日结息日),及后续产生的全部利息;

  (2)要求第二被告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

  (3)要求本公司及第二被告承担原告实现以上债权的全部费用。

  4、判决情况

  依据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本案将于2007年4月17日开庭审理。

  上述三起诉讼累计涉及借款本金5340万元、截止2006年12月20日结息日利息3,886,439.52元,未计算原告诉讼请求提出的后续产生的全部利息,涉诉金额共计为:57,286,439.52元。

  截止本公告日,上述三起诉讼均还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根据审理及判决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三、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四、本案对当期和期后利润及公司经营的可能影响

  因公司对应付利息已进行了全额计提,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造成重大影响,因本次诉讼还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期后利润及公司今后经营的可能影响尚须根据判决情况方能作进一步分析,公司也再次郑重承诺,将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对有关情况作出披露。

  同时,目前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基本正常,没有因以上诉讼事项受到影响。本公司也正在与有关金融机构和被担保单位积极磋商,寻求积极有效的解决办法。

  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2、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3、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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