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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债权回收及诉讼进展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4日 03:06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我公司”)继2006年8月16日和2007年2月28日公告关于对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本钢”)7609万元重大债权的回收情况后,现就此债权的回收及诉讼进展情况,作出如下公告:

  一、债权形成介绍

  1999年我公司在原辽宁信托投资公司(简称“辽信”)存款2000万美元,由于辽信被行政关闭,辽信清算组于2002年11月归还我公司800万美元后,尚余1200万美元(详见公司历年年度报告)。

  经辽宁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及2005年4月26日辽宁省财政厅辽财[2005]63号文件批准,2005年5月30日辽信清算组将省财政委托贷款所形成的对本钢7609万元债权资产置换抵偿给我公司,我公司随后于2005年6月1日和10月24日按照1590万元和6019万元标的额起诉本钢,请求法院判决本钢偿还所欠债务。

  二、债权回收进展

  就1590万元诉讼案,2005年11月2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沈阳市中院”)下达[2005]沈中民四合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本钢偿还债务。本钢随即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辽宁省高院”),2005年12月16日辽宁省高院下达[2005]辽民二终字第220号终审判决书,维持原判,2006年3月我公司申请沈阳市中院强制执行。

  2006年12月10日辽宁省财政厅以辽财债函[2006]331号文件明确表示“不同意关于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辽信1200万美元债权置换方案”,与此前辽宁省财政厅的批复意见矛盾。2007年3月5日我公司接辽宁省高院通知,因本钢向辽宁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要求我公司到庭调查,并明确已对此案进行再审复查。

  就6019万元诉讼案,2006年3月30日沈阳市中院下达[2005]沈中民四合初字第21、22、2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本钢偿还债务。本钢随即上诉至辽宁省高院, 辽宁省高院从2006年4月受理至今尚无结果,已经超过正常审限。

  三、债权回收及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就1590万元诉讼案进展,现处于申请强制执行阶段和辽宁省高院再审复查阶段;就6019万元诉讼案,现处于辽宁省高院受理本钢上诉后的二审审理阶段。

  公司认为本案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财务状况不会构成影响。

  四、备查文件

  1、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辽民二终字第220号终审判决书;

  2、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沈中民四合初字第21、22、23号民事判决书;

  3、所有相关文件正本。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7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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