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转第A15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9日 00:44 中国证券报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的目标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法律文件为依据,通过持续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不断维护和督促基金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维护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内部控制对象包括基金托管部各项业务规章、业务流程、操作规程、各室及室内岗位职责的设置调整等各个环节。

  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完善的业务规章制度及内控制度,从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事后监督、内部稽核监察、人员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运作。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作为专门的内部风险控制部门,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直接向总经理报告,以有效进行内部风险控制业务。

  基金托管人充分利用电子化手段进行内部风险控制,检查工作具体分为四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跟踪阶段。

  准备阶段:掌握被检查部门基本情况,通知被检查单位;

  实施阶段:根据检查内容,采用不同的检查方式;

  报告阶段:撰写检查报告,提出整改意见,与被检查部门交换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后送达被检查部门;

  跟踪阶段:对检查结论和提出整改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落实。

  最近一年内,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

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当所托管基金出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运作行为时,基金托管人针对不同情况以下述方式进行处理:

  1、事前监督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基金资产受到损失,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2、事后和事中监督

  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有关基金管理公司;

  书面警示:对所托管基金投资比例超过预警限度、基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有关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提示;

  书面报告:对所托管基金投资比例违反规定、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行为,若基金管理人在提示限期内未予纠正,则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姚怀然

  联系人:李晔

  咨询电话:021-38834699,400-700-8001

  传真:021-68887997

  网址:www.hffund.com

  2、代销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3195834,82090060

  传真:(0755)83195049,82090817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储汇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陶礼明

  联系人:陈春林

  电话:(010)66415205

  传真:(010)66419824

  客户服务热线:11185

  网址:www.cpsrb.com

  (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联系人:张建春

  电话:(010)68098000

  传真:(010)68561260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5)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汪永平

  联系人:唐泳

  电话:0551-516167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uaans.com.cn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cn

  (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

  电话:021-53594566

  传真:021-5385854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001

  网址: www.htsec.com

  (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68823685

  传真:021-68815009

  客户服务热线: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肖中梅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户服务热线:020-8755588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gf.com.cn

  (10)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1)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东路139号华能联合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联系人:杜颖灏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50543470

  客户服务热线:021-68865020

  网址:www.xcsc.com

  (12)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联系人:郭京华

  电话:010-66568587

  传真: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热线: 010-68016655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常州延陵西路59号常信大厦18、19楼

  办公地址:常州延陵西路59号常信大厦18、19楼

  法定代表人:顾森贤

  联系人:龙涛

  电话:021-50588876

  传真:021-50586660-8880

  客户服务热线:北京010-86525005,上海021-62196752

  网址:www.longone.com.cn

  (1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东路166号中保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杨盛芳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972

  客户服务热线:0591-87547101

  网址:www.xyzq.com.cn

  (15)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联系人:盛宗凌

  电话:0755-82493561

  传真:0755-82492062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555

  网址:www.lhzq.com

  (16)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2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盛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2474651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506

  网址:www.dfzq.com.cn

  (17)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谢平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86481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ecitic.com

  (19)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凤起路108号国信房产大厦9-12楼

  办公地址:杭州市凤起路108号国信房产大厦9-12楼

  法定代表人:应土歌

  联系人:余少南

  电话:(0571) 85783737

  传真:(0571) 85783748

  网址:www.bigsun.com.cn

  (20)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号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联系人:丁韶燕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网址:www.zxwt.com.cn

  (21)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春市人民大街138-1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

  传真:0431-85680032

  联系人:高新宇

  咨询电话:0431-85096733

  网址: www.nesc.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姚怀然

  联系人:陈大毅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吕红

  经办律师:廖海、吕红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华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27号投资广场A座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27号投资广场A座12层

  负责人:俞兴保

  电话: 021-50366439

  传真: 021-50366437

  联系人:马有海

  经办注册会计师:马静、马有海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50号文核准,核准日期为2007年2月5日。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六)募集期限

  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

  基金投资人,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城市(或网点)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代销机构在当地发布的公告。

  (九)募集目标

  本基金设立募集上限为90亿份,具体控制措施见《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十一)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认购价格=基金份额面值+基金份额认购费用

  (十二)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不超过认购金额的1.0%,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50万元

  1%

  50≤认购金额<200万元

  0.7%

  200≤认购金额<500万元

  0.4%

  认购金额≥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三)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上述计算结果(包括认购份额的计算)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设某投资人在基金成立前三十天认购基金,认购金额10,000元,若认购利息为10元,对应费率为1.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 =10,000×1.0%=1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100=9,900元

  认购份额=(9,900+10)÷1.00=9,910份

  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购买本基金,可得到9,910份基金份额。

  (十四)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人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人T日的认购申请,销售网点核查后当场受理并出具认购业务受理单据。投资人可根据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查询认购接受结果,并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取得认购份额确认书或查询认购份额确认信息。

  4、认购的限额

  (1)代销网点基金投资人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元(含认购费),追加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元,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2)募集期间不设置基金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十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应当归入投资人认购金额中,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六)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4、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应当归入投资人认购金额中,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交易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但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若基金管理人和/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接受申购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3、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接受赎回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4、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3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网点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有认购基金记录的基金投资人不受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的基金投资人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相关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投资人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500份,基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500份,如进行一次赎回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500份,应一次性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50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有效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应当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提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在调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3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基金份额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在发生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数保留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赎回金额保留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申购份额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50万元

  1.5%

  50≤申购金额<200万元

  1%

  200≤申购金额<500万元

  0.7%

  申购金额≥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2)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不同申购金额的申购份数计算

  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0元,3,000,000元,6,000,000元,则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

  10,000

  3,000,000

  6,000,000

  适用费率

  1.5%

  0.7%

  每笔1000元

  申购费用

  150

  21,000

  1000

  净申购金额

  9850

  2,979,000

  5,999,000

  申购份数

  8208.33

  2,482,500

  4,999,166.67

  3、赎回金额

  (1)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的长短分为3档,最高不超过0.5%,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不满1年

  0.5%

  1-2年(含1年)

  0.2%

  2年以上(含2年)

  0

  (2) 赎回金额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二:赎回金额的计算

  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投资人赎回10,000份,则: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持有时间

  不满1年

  1-2年(含1年)

  2年以上(含2年)

  适用费率

  0.5%

  0.2%

  0

  赎回费用

  60元

  24元

  0

  赎回金额

  11,940.00

  11,976.00

  12,000.00

  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日予以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本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造成基金资产净值的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撤销的,基金管理人对未办理的赎回份额,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做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的部分做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4)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一)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重新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投资者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

  1、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判决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投资人。

  办理非交易过户时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2、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以同一基金账户在多个销售机构申购(认购)基金份额,但在赎回的情况下,必须向原申购(认购)的销售机构申请办理相应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手续。

  投资人申购(认购)基金份额后可以向原申购(认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转托管指令,缴纳转托管手续费,转托管完成后投资人方可以在转入的销售机构赎回其基金份额。

  3、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并按照该等有权机关的具体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在冻结期间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每日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精选符合中国经济增长新趋势、能持续为股东创造价值的公司,采取适度主动资产配置和积极主动精选证券的投资策略,在风险限度内,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股票投资方面,基金管理人相信,在中国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新趋势下,重点投资于符合中国经济增长新趋势,具备集约增长特征,持续为股东创造价值的公司,将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通过定量分析方法,从市场失衡中把握投资机会,力争获得稳定回报。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配置比例为60%-95%,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为0-35%,权证的配置比例为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配置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80%以上的股票资产属于本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方向所确定的内容。

  (四)投资策略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微观企业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是基金维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保障。

  2、决策程序

  (1)研究发展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有关公司分析、行业分析、宏观分析、市场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并通过本基金选股流程构建及维护基金股票库。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依据上述报告对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并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分析判断,形成本基金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行业配置、股票/债券选择,以及买卖时机。

  (4)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基金经理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管理层下属的风险控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及结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日常监督,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6)数量研究员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表现绩效分析及风险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帮助投资团队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及时了解基金收益主要来源及投资策略实施效果,投资组合风险水平及风险来源,从而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使其风险收益水平符合既定目标。

  (7)基金管理人有权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投资程序进行调整。

  3、投资组合管理的方法与标准

  (1)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多因素分析方法,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进行大类资产的配置。具体而言,首先利用经济周期理论,对宏观经济的经济周期进行预测,在此基础上形成对不同资产市场表现的预测和判断,确定基金资产在各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及时调整类别资产配置比例,达到动态的最优配置效果。

  (2)行业及股票选择

  本基金以股票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在中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型的大背景之下,“自下而上”地以可持续增值企业为目标进行三次股票筛选来寻找价值被低估的优势企业,结合“自上而下”精选最优行业,动态寻找优势企业与景气行业的最佳结合,构建投资组合,以追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3)债券选择

  对于债券资产的选择,本基金将以价值分析为主线,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投资,并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债券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资管理。

  在类属配置层次,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债券供求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权重。

  在债券选择上,本基金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变化趋势、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合理运用利率预期、久期管理、换券利差交易与凸性交易等投资管理策略,实施积极主动的债券投资管理。

  (4)其他品种投资策略

  基金经理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及基金的申购赎回状况,将部分资产投资于央行票据、债券回购等短期金融工具或保留为现金。同时基金经理将适时地通过回购(逆回购)等资产调控工具,提高基金资产的使用效率。

  另外,除了本基金被动持有

股权分置改革而发行的权证外,也将根据基金管理人对权证价值的判断,在进行充分风险控制和遵守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投资于权证,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收益,减少风险。

  (上接第A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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