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不等于低水平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9日 00:44 中国证券报

  金卯刀

  所谓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 人单位必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应该说,国家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政策制 度是深得老百姓拥护和欢迎的,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最低工资标准却并未给他们带来预期的好处。原因何在?笔者以为主要有两点:

  其一,最低工资标准本身过低。最低工资标准推出的本意是从法律上保障劳动者在付出了正常劳动之后,获得一个合理的劳动报酬。显然,最低工资标准在这里并不等于最低收入水平。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一般月最低工资标准应相当于当地月平均工资的40%至60%。为了科学合理,往往还要结合比重法、恩格尔系数法、经济发展与物价增长因素法等进行反复测算确定。

  而目前国内各地实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普遍都处于过低的水平。有些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本就达不到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40%。

  更大的问题在于,虽然谁都清楚政府推出最低工资标准不等于企业的标准工资,但实际上,依然有相当多的老板参照此标准来核定员工的工资水平:一是直接将实际工资定得稍微比最低工资标准高一点点;二是以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借口打压员工增加工资的诉求。

  其二,最低工资标准增长过慢。在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头脑中,由于已经形成了最低工资标准即是低水平的思维定势,因此在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上,既落后于当地的工资增长幅度,更远落后于经济快速增长的速度。同样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从1994年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到去年7月为止,总共7次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提高了仅仅352元。与其他的工资标准相比,无论是增加的金额还是增长的幅度,都是不能相提并论的。如果再考虑物价上涨的因素,甚至可能还是负增长。

  最低工资标准增长过慢还表现在调整的滞后性上。按照劳动部《企业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正常调整应当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可即便是做到了这点,也还是永远赶不上其他人员工资的增长。因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都是依据当地上年度的平均工资水平,而当等到最低工资标准正常调整后,别人两年内又不知道增加多少了。比如,深圳目前最低工资标准为810元/月,但人均月工资是2700元,刚好才30%,郑州市去年人均工资18861元/年,而最低工资标准仅为4800元/年,还不到30%,均远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40%至60%的水平。

  所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应当包括建立确定适当的最低工资标准和稳定、正常、合理的增长机制在内,不能让最低工资标准永远处于非常低的水平。这样做,既可以缓解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又可以有效增加消费需求。更重要的是,加强企业工资分配调控和指导,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维持在一个合理、适度的水平,既是维护和体现社会公平正义,也是为了让中低收入者能够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起到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切实改善民生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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