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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监管地方启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5日 03:49 金融投资报

  四川证监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处的成立,让四川很多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非上市股份公司找到了监管的娘家。但历史痼疾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问题的解决需要制度创新,更需要时间。

  水落石出,流浪已久的野孩子就将被纳入统一监管渠道。近日,证监会四川证监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处宣布正式成立,四川数百家非上市公司行为将被规范。其时离国家证监会成立监管二部不到100天,这被看作是多年来众多非上市公司投资者在金猪之年迎来的最大利好。

  非公监管有的放矢

  上世纪80年代,四川股份制改革诞生了一大批股份制企业,但监管和界定一直模糊不清。例如定向募集公司均由当年的省市体改委批准、国家体改委批复确认,情况非常复杂,其出现的超比例、超范围发行现象非常严重。大量股份被多次炒卖,股份社会化、异地化、间接持股(如持股会)现象非常普遍。

  1992年起,国务院、国家体改委和证监会出台一系列法规文件,2003年年底发布新修订的《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1号》,但问题一直未从根本上彻底解决。

  实际上,对于非上市公司,四川有关方面一直较为关注,曾多次被纳入监管视线。据悉,新《证券法》颁布之后,四川证监局就着手展开了对非上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监管模式讨论,并进行了精心的论证。自去年国家开展打非以来,也曾多次展开清理整顿和打击非法发行和转让,还被邀请在相关全国监管工作会上做经验介绍。

  “稳步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是证监会2007年一项工作重点,非上市公众公司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成立的非公处包括证监局正在积极研究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问题,今年上半年就可破题。”有熟悉情况人士这样告诉记者。

  公众公司的界定

  “怎么界定公众公司?怎么在证监会宏观大制度下设计可操作的措施?这将是非公处面临的第一道难题。”欣慰之余,不少投资者更关心的是自己手中股票所涉及的非上市股份公司能否在监管之列。

  而从去年开始施行的《证券法》来看,“公开发行”被界定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和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从此意义上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和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公司,都是募集设立的公开发行公司。

  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证券法》和《公司法》可以说是证券市场和公司的根本大法。根据新《证券法》和《公司法》对于公众公司划分和界定,实际上包含了两个标准:一是只要公司以公开方式发行股票,无论其针对特定还是非特定对象,也无论发行后股东人数是否超过200人,都成为公众公司;二是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即使公司未通过公开方式发行股票,只要公司以非公开方式发行股票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或由于股权转让、赠与、司法裁决等原因导致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公司也成为公众公司。

  因此,相关人士认定,四川省大多数非上市公司在非上市公众公司之列,但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据四川省上市公司协会副秘书长沈青峰介绍,四川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大量非上市股份公司将会在监管范围。

  监管框架逐渐成熟

  在中国证监会改版后的官方网站上,可以查阅到,非上市公司的监管框架也已经确立。

  成立于去年底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公室,其职责被定位为了四大方面:一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不上市股票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不上市股票的申报材料并监管其发行活动;二是核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三是拟定公开发行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则、实施细则并对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管;四是承担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等。

  “制度建设是首要任务,与上市公司相比,其监管将会大不一样,在信息披露、股权托管、转让场所等方面,对非上市公发公司的监管不会那么具体,也将宽松的多”。有业内人士分析说,证监会确定了大体框架结构,地方证监局对应设立的非公处更多的监管措施将是在操作层面,一般不久就会发布针对公开发行非上市公司监管的具体规章,规章预计可能会在信息披露、股权托管、股权转让场所、投资者准入条件、股权转让过户等环节做出详细的制度安排。

  □本报记者康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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