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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不应被自身利益束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5日 03:14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吕青

  房价是市民和网友最关注的民生问题。全国政协委员、祈福集团董事长彭磷基最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九部委《意见》处罚开发商囤房、炒房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这些对开发商的种种限制与处罚于法无据或侵犯其合法权益,他建议国家机关不要仓促出台“急就章”式的政策。

  九部委出台的十五条细则规定:“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房地产企业,要加大整治查处力度,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全国政协委员、祈福集团董事长彭磷基所说的“处罚于法无据或侵犯其合法权益”,指的就是这一条。

  九部委出台的这一细则影响重大,不可能不经过法律专家把关就匆匆出台。作为法学硕士,对此或有发言权,九部委打击、惩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

房价”行为,有着极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第二,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6年国务院令第461号)第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国家发改委《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4第14号令)第二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四)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

  其实,在全世界任何法治国家,囤积居奇行为都必然是被打击的对象,这应该是一个基本常识。彭磷基先生具有两个身份,一是全国政协委员,二是祈福集团董事长———祈福集团是“2006年广东

房地产综合实力10强企业”。彭磷基先生在对有着明确法律依据的九部委十五条细则发出质疑的时候,或许是自己作为企业领导的角色占了上风。

  无论是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他们来自于各个行业,要讨论的是国家大事,其着眼点也应该放在更高的角度,不能被自身利益所局限。对于政协委员的职责,在新修订的政协章程中做了明确规定,即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这三项主要职能是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在中国政治体制中参与国事、发挥作用的重要内容和基本形式。对于人大代表,我国代表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应该认识到,代表、委员的名额是非常有限的,每一个名额后面都有全国人民的期许,代表委员应该走出自己利益局限,站在国计民生的角度,推动最迫切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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