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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实为政府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2日 06:14 中国证券报

  在海外市场中,只有“公司债券”范畴,没有“企业债券”概念。由于中央政府一般不直接管理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所以,这些企业发行的债券通常列入地方政府债券(或市政债券)范畴。在我国实践中,从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来看,就总体而言,与西方国家的地方政府债券在性质上基本相同;区别在于,由于我国存在着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所以,由这些企业发行的债券不局限于地方政府债券范畴,可以统称为“政府债券”。

  在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工作从1998年以后逐步恢复正常。截止到2006年11月,累计发行的企业债券共149只,面值2541.5亿元;其中,2005年至2006年11月发行了84只、面值1589亿元,分别占8年累计量的56.4%和62.5%。这些数量,不仅与同期银行贷款的累计新增额不可相比,而且与同期国债、金融债券、央行票据和

股票中的任一品种累计发行数额都相距甚远。

  这种状况的发生,与企业债券发行的内控标准直接相关。虽然这些内控标准并未公开,但从已发行的企业债券特征中还是能够大致看出。以2006年内(截至2006年11月15日)新发行的企业债券为例,可以看出如下几个特征:

  第一,每一主体发债规模巨大。2006年度新发行的企业债券共47只、面值935亿元。其中,13家中央企业共发行了18只企业债券,累计发行金额为602亿元,平均每个发债主体所发行的债券金额为46.31亿元;地方企业共发行了29只债券,累计发债金额为333亿元,平均每个发债主体所发行的债券金额为11.48亿元。如果不考虑投资项目的分拆报批,按照现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划分,单一主体要发行如此巨额的企业债券,其发债募资所投项目均应经国家发改委报国务院审批。

  第二,发债主体基本为国有企业。2006年新批准的企业债券,从发债主体上看,绝大多数属于中央或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一小部分为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非国有性质的发债企业则仅有山东南山集团(属集体所有制)1家,因此,真正的民营企业或股权比较分散的股份公司几乎不可能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获得中长期资金。

  第三,发债资金几乎都投入于政府部门批准的投资项目。基于各只债券的发行公告而整理,从中可以看出,发债募资的用途几乎全部投入于政府部门已经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其中,中央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的投资领域集中在交通运输、电力、石油项目和国家重点骨干企业的生产项目与技改投资方面;地方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的投资领域集中在城市基础设施、

高速公路与铁路项目、电力项目、重点煤矿与
化工
基地的生产与技改投资。这清楚地说明,我国目前所发行的企业债券,最主要的目的是为筹措国家重点规划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少数重点骨干企业的生产扩建与技改。2004年7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但企业债券所募集的资金几乎都与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相挂钩,这实际上表明了,这些发债资金具有明显的政府资金特性。

  第四,审批部门并非债券市场监管机关。国家发改委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并非债券市场的监管机关;在资金运作中,它更多的是考虑政府资金的安排、使用和协调,并将这种思维带入企业债券的审核批准全过程,视企业债券募集的资金为政府部门的可控资金。

  第五,政府信用支持。从已发行的企业债券看,它们几乎“清一色”地依赖于政府信用支持,同时,国家发改委还要求发债企业寻求银行(包括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否则,不可发债),由此引致不论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各只企业债券的信用级别均为AAA级,同期发行的不同企业债券票面利率差异往往不到5个基点,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由这些特点可大致判定,企业债券在性质上属于政府债券范畴。几年来,尽管国家发改委在企业债券的发行审批方面推出了一些改革创新措施,其中包括将单只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限制从10亿元下调到3亿元左右、批准个别非国有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进行上网发行试点等等,但这很难从根本上改变这些债券在总体上依然属政府债券范畴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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