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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许可使用 强化证券交易信息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1日 06:13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吴铭 周松林

  2005年修订发布的《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这一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交易所对即时行情享有信息专有权,为交易所规范管理证券交易信息提供了法律依据。以此为契机,本次沪深交易所新颁布的《会员管理规则》对会员如何使用证券交易信息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规则》突出强调了“许可使用”的原则,明确规定,会员使用证券交易信息,应当与交易所或者交易所授权机构签订使用协议,通过签订使用协议来明确约定交易所和会员双方在信息传播和使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许可使用”原则不仅仅要求会员使用证券交易信息应获得许可,而且强调会员必须在交易所许可的范围和方式下使用信息,包括不得在营业场所外使用、不得从事证券交易以外的其他活动(例如开发衍生产品)等,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规范市场对证券交易信息的使用,另一方面也是保护交易所的合法权益。应当指出的是,“许可使用”的原则不仅适用于会员,也同样适用于交易所的信息经营活动。

  《规则》也明确了会员公布证券交易信息的责任和义务。会员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和证券交易信息的特殊用户,在获取交易所信息时拥有一定的便利,同时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因此,《规则》规定,会员应当在营业场所及时准确地公布证券交易信息,供从事证券交易的客户使用,以保障客户证券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规则》所称的营业场所除了包括传统的有形营业场地外,还包括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延伸到有形场所以外的无形营业场所,即包括了会员营业部、服务部和网上交易平台。会员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保证其网上交易平台仅限于通过身份认证方式向其客户提供服务。

  《规则》还特别强调,会员应当告知客户不得将证券交易信息用于自身证券交易以外的其他活动,并对客户使用证券交易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管理。

  《规则》定义了证券交易信息的范围,即证券及其衍生产品依照一定规则在交易所集中交易产生的,经交易所加工形成的有关证券交易的即时行情、证券指数、交易数据和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信息。由于证券交易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是维持正常交易的基本保障,因此传输交易信息的通信系统必须满足一定的技术规范,会员传输证券交易信息的通信系统必须通过交易所的检查,获得交易所的许可。

  根据沪深交易所2006年颁布实施的《交易规则》,当行情传输中断的交易单元、营业部数量超过已开通交易单元、营业部总数的10%以上时,交易所可以实行临时停市。为保证整个市场行情传输的实时性和安全性,以及交易所及时准确地获知每个交易单元、营业部接受基本的即时行情信息的情况,会员交易单元或营业部都必须通过交易所许可的通信系统直接获取基本的即时行情,实施集中报盘的会员单位传输交易数据的通信系统也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获得交易所的技术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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