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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集合理财扩容 境外投资或成行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7日 01:12 中国证券报
◇今后可能允许券商集合理财设计成QDII产品,即证券公司可以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境内募集可自由兑换的外汇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 本报记者 夏丽华 陈劲 2006年基金热销的光芒并没有掩盖券商集合理财的业绩。随着集合理财业务从试点初期的创新类券商扩展到规范类券商,业界人士预期,今年集合理财业务将迎来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 规范类券商加盟做大集合理财 “虽然正式的申报工作还没有开始,但据我了解许多规范券商已为此做好了充分的准备,有的甚至已经设计出了具体的方案。”一家规范类券商有关负责人表示。他做了一个大概的推算,如果创新类券商一年发2-3只集合理财产品,规范类券商一年发1只集合理财产品,按照每只产品20亿元的规模计算,今年两类券商的集合理财产品规模将达1000多亿元。 不过西南证券研发中心副总经理周到认为,理财产品规模受行情变化影响很大,很难作出预计。他说,目前的券商理财产品规模与基金发展初期的规模相似,其私募性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发展,但随着开展集合理财产品的券商主体增加,这个产品有可能做到很大的规模。 “长期来看,理财的需求是真实存在的。券商有这方面的优势,随着更多的集合理财产品出现,产品会差异化、细化,理财的规模也会越来越大。”光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勇说。 境外投资或成行 事实上,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理财的实施细则早在去年就开始在业内征求意见,几经修改后已渐成形,最初对投资运作很细的条款有所调整,总体来看,与基金的投资运作相比,依然保持了很大的灵活性。 据了解,今后可能允许券商集合理财设计成QDII产品,即经过相关部门批准,证券公司可以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境内募集可自由兑换的外汇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 券商人士认为,这样集合理财投资范围已相当宽泛,可以满足投资者的各类需求,对促进券商的产品创新有很大意义。 向基金靠拢 业界人士认为,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行投资主办人制度,即由指定的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每一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管理事宜,以及对投资主办人作出资格规定并公示等,这都是向基金靠拢的做法。借鉴基金管理的成功做法,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集合理财的系统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利益。“这有利于提升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声望,扫除券商由于违规委托理财在投资者心中留下的阴影。” 另外,关于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券商认为,新的集合理财的规定可能会借鉴基金运作中的经验,通过法规控制集合理财业务的系统风险。比如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之日起六个月内,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因不可抗的外部因素致使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以及因被动原因持有某种证券超过规定比例的,证券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调整。 再比如,集合理财计划净值或其他收益率指标须按时公布,保持一定比例的高流动性的短期金融工具,以备支付客户的分红或退出款项等。 “虽然借鉴了不少基金运作的经验,但券商的集合理财的灵活空间肯定比基金大。”这是不少业界人士共同的看法。 有券商人士透露,业界对于是否要详细规定券商理财产品投资特定品种的比例等有过争议,但比较倾向性的意见是,放开过细的业务限制,有利于集合理财的健康发展,因此今后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应该是一个比较粗的框架。 另外,券商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所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一直是集合理财产品的亮点之一,今后可能会在风险控制上有一些举措,比如要经过内部授权程序的批准等。券商人士认为,此举贯彻了券商净资本管理的原则,在集合理财业务和证券公司自有资金之间建立起有效的防火墙机制。 关联交易需进一步明确 有券商提出,现行的券商开展集合理财的准则,即《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中“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规定不明确,是否可以在将要出台的实施细则中有更为详细的规定。如与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推广机构有关联方关系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证券公司所管理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证券、证券公司创设的权证、信托公司所管理的信托产品等均不属于《试行办法》中“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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